中国文物报:“两会”提案关注博物馆建设焦点
设立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博物馆从业人员6万余人。根据最近国家文物部门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队伍的调查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仅为51.6%。其中在职称方面,高级职称3161人,占7.6%,中级职称7961人,占17.2%,初级职称10316人,占24.8%;在学历方面,博士106人,占0.26%,硕士767人,占1.8%,大学本科10733人,占25.8%。总体而言,全国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和职称结构,都与博物馆的专业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保持博物馆的专业水平和博物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实施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近年来,国家文物部门加强文物保护行业准入管理,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制度。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从源头上强化博物馆专业队伍,使博物馆人力资源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博物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单霁翔委员提出关于设立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提案,对于我国建立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议如下:
一、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研究设立、组织实施,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制定博物馆职业技能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对博物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考核和鉴定,对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证书。获此证书者,即获得了从事博物馆职业的资格。
二、在实施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中,不同类型博物馆有不同要求,主要体现在:职业技能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培训科目、考试科目、学历学位、从业经验等诸多方面。博物馆从业人员与新准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应有所区别,提供适当时限的过渡期。同时,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与各类博物馆从业人员的聘任制相衔接,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三、由于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存在的不平衡,实施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考虑各地区博物馆的差异性、各类型博物馆的差异性、同一类型博物馆的层次性。制订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既要注意普遍适应性,又要高度关注某些特殊性。推行博物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文化体制改革相适应,使认证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设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管理制度
由于缺乏统一的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管理制度,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的从业基本条件不明确,缺乏相关标准和规范,很多博物馆的陈列展览由普通的装潢装修公司承担形式设计和施工,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与普通建筑装饰工程在管理上有重大差异:
首先,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是以学术研究资料和文物标本为基础,展示设备和技术为平台,辅助艺术形式为切入点,高度综合的、专业性和前沿性极强的工作,与侧重环境美化和装饰的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具有自己独特的工程内容和工作规律。
第三,博物馆陈列展览除文物标本外,大量采用艺术水准较高的辅助艺术品和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科技装置,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制作机构及其创作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要远高于普通建筑装饰公司。
第四,一般普通建筑装饰工程中艺术创作工程量很少,而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则完全相反。
不能将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简单为普通建筑装饰工程,在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委托、控制、验收、决算和审计上,不能按普通建筑装饰工程来进行管理。应研究确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管理基本制度,制订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管理规范和标准,包括《博物馆展览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展览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博物馆展览形式设计规范》和《博物馆展览工程核算标准》等。
单霁翔委员提出关于设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管理制度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管理基本制度通过行政法规,例如《博物馆条例》予以确立,具体内容包括:
一、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艺术设计、施工,由取得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承担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
三、申领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有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的专业人员;有取得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程实施所需的技术设备;以及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一步做好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筹备工作
2010年11月7日至12日,在举世瞩目的上海世博会结束一周之后,以“博物馆致力于社会和谐”为主题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将在上海世博中心举行。
每3年举行一次的国际博物馆协会大会暨全体会议,是国际博物馆协会和世界各国博物馆界相互交流、学习、推进博物馆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同时也是国际博物馆协会和国际博物馆界最重要的盛事。
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既是一次全世界博物馆界的盛会,也是博物馆事业服务于我国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外交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实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机遇,还是展示中国博物馆事业崭新面貌和在国际文化遗产领域争取话语权的重要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大会筹备工作,确保大会圆满成功,张柏委员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2届大会筹备工作的提案,提出亟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中央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给予协调解决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强财政保障。2009年年底,大会筹委会已分别将预算上报国家文物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保证大会能够顺利举行,建议中央财政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及时足额将款项拨付到位。
二是加强宣传。此次大会在上海世博会闭幕后一周召开。目前国家和上海市的宣传重点都在世博会上,对本次大会的宣传工作相对较弱。实际上,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是一次世界性的文化盛会,它的人文交流与世博会的经济交流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既可看作是上海世博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可看作是它的延续和发展。两会先后在上海举行,将成为全方位展示上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窗口,在政治、生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过程中取得的巨大进步,从而提升我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良好国际形象。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在宣传世博会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本次大会的宣传力度,譬如制作国际博协第22届大会的专题宣传片,在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电视媒体上播放,以扩大大会的影响。
改进现行博物馆展览工程招标办法
多年来,博物馆(包括纪念馆)的展览工程(主要是艺术设计和制作)普遍实行招标办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由于博物馆展览工程市场的不健全,参加投标的公司和中标公司大多是普通的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与博物馆的展览设计制作工程在性质、目标和内容上有着本质区别,难以创作出好的、与内容设计相一致的形式设计及准确鲜明地表现出展览的主题思想和具体内容的陈列艺术形象序列。
二、展览设计制作工程的费用剧增,加重了国家负担。中标方往往热衷于片面追求高科技展示手段,使人工打造的物件充斥展览,盖过了文物、标本的展示。
三、博物馆内的设计制作部门多因缺乏相关资质,无法参与投标,失去了锻炼机会,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
为此,夏燕月委员提出关于改进现行博物馆展览工程招标办法的提案,建议:
一、国家文物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和法律条例(博物馆展览工程管理办法、展览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展览形式设计规范、展览工程评估和核算标准等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使博物馆的主管方、筹展方、中标方,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于展览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
三、在展览设计工程实施过程中,处理好中标方与本馆设计人员的工作关系,应立足于培养自己的干部,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发挥他们的作用。建议由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博物馆学会把各个博物馆的形式设计力量整合起来,以若干大型博物馆为基地,建立一支既懂博物馆展览设计,又了解展览内容的展览工程设计队伍,专门为各博物馆设计制作高品位的展览。这样不仅为国家节约大量资金,也可简化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为人民奉献更好更多的文化精神产品。
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
为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这一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同时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起中央与地方共担的经费保障机制。但是,由于地方财政的特殊性,尤其是县级财政,在免费开放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推进和提升。
为此,詹祥生委员提出关于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提案,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已拨经费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三是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根据博物馆、纪念馆的实际,将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同时授予博物馆、纪念馆一定的自主经费管理权限,并对博物馆自主经费收入做出明确的界定,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保证博物馆、纪念馆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工作效率。
免费开放博物馆用电应享受居民生活用电同等电价
博物馆主要是通过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陈列展览来实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在博物馆的充分实现,就需要博物馆提供高质量、有吸引力的展览。通过丰富的陈列展览,繁荣和活跃博物馆的阵地氛围,做到展览常办常新,保持博物馆对广大民众的持久吸引力,努力使广大民众参观博物馆成为常态。
但是,随着免费开放后观众数量增加,各项设施高负荷运转,博物馆用电量较免费开放前剧增,电费成了博物馆正常运转一项较大的费用支出。而目前财政补助资金只能保运转,陈列展览的更新和改造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博物馆的功能的发挥。根据目前电价规定,博物馆的电价同非居民用电的电价一样(每度0.98元),而居民用电的电价每度只有0.6元。博物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用电性质完全属公益性用电,与居民用电没有任何区别。
为此,詹祥生委员提出关于免费开放博物馆用电享受居民生活用电同等电价的建议的提案: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电价分类进行调整,将免费开放博物馆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享受居民生活电价同等待遇。
进一步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民办博物馆的不断壮大是我国博物馆社会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当前虽然民办博物馆的发展趋势强劲,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缺乏必要的法律政策。现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在协调民办博物馆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时力度不够。同时,政府对鼓励、支持、规范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尚显滞后。其二,功能不完善。不少民办博物馆“重建设,轻功能”。其三,基础工作薄弱。不少民办博物馆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状况不佳、资金筹措难度大等问题,也严重困扰着自身的发展。
单霁翔委员提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提案,就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比照国家扶持民办学校等公益性事业的优惠政策,明确扶持民办博物馆的政策措施,包括:捐资举办的民办博物馆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民办博物馆,依法享受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国家和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出租、转让闲置建筑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博物馆予以扶持;民办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国家对向民办博物馆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等。
三是支持民办博物馆依法办馆,全面提高专业化水准。
加快制定《民办博物馆促进法》
作为国有博物馆的重要补充,民办博物馆对保护各种文物,特别是民间收藏文物的作用越来越大,全国人大代表王勇超认为,由于它目前尚处于自主生存、自我完善状态,在管理运行、业务开展、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首先是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政策支持、税费减免等方面待遇不平等,还未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其次是政府投入有限,扶持重点不突出;第三是金融支持急待加强,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以现有政策中文物资产作为抵押物无法评估为由不愿放款,致使民营博物馆发展倍受资金瓶颈制约。
为了依法促进和规范民办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王勇超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民办博物馆促进法》的建议议案:
一是明确民办博物馆的性质。民办博物馆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建议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
二是确立民营博物馆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把民办博物馆纳入国家正规管理之中,在文物主管部门设置民办博物馆管理机构,加强对口管理。
三是落实各项促进举措。国家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民办博物馆;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文物收藏和维护的经费;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专业指导与培训等。
四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国家对达到一定规格,对社会公共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民办博物馆,在土地规划、项目建设和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五是健全准入和退出制度。细化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对现有合法登记的民办博物馆加强监管,对不达标者责令退出。
民营博物馆应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
为建设好文化大国,推动我国民营博物馆发展,王习三委员提出关于民营博物馆应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的建议的提案,建议:
一、首先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民办博物馆真正享有平等参与和竞争的机会。应进一步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民营博物馆的地位和作用,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使之与国有博物馆在国家立项、政策扶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银行信贷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民营博物馆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应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
二、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营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三、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民营博物馆建设支持,对涉及知识产权、文化资源、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项目收益权、法人财产权等,这些权益应该可以进入评估系统,让其具备一定的抵押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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