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批评还应“言者无罪”

  “画家状告收藏家”一案除了是两位名人的名誉权官非外,更把一系列疑问抛给了人们:文艺批评家是否有批评的权利?言论自由、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里里?


  针对某艺术家的艺术创作,有不同评价并非怪事。批评就要有批评的样子,若软弱无力,怎叫批评。即使有些偏激的言辞,只要是为了表达学术立场和观点,而非恶毒的人身攻击,就不应当承担吃官司后果,否则谁还敢去做艺术评价呢?


  记者留意到,刊登涉案文章的栏目叫“争鸣”,其意思就是要各抒己见,百家争鸣,原告若有意见大可站出来反驳,而不必劳神费力地借助法律来为自己“申张正义”。


  今年广东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权一案中,法院方面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监督方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与宽容。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指出,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平衡点首先在于内容,“并不是凡说别人坏话就都是诽谤、侵权,要看是什么样的坏话”。他举例说,早在1992年,北京国贸诉吴祖光名誉权一案中,吴祖光文章用词包括“洋奴意识”、“好狂妄”、“混帐”、“恬不知耻”等,但由于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所发表的意见是出于善意,法院最终确认其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反观本案,原审判决忽略了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之间的界限,不问上诉人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发表的意见是否善意,仅以涉案文章中出现“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便认定构成侵权。


  中央有关领导近期发表的讲话中曾指出,目前文艺批评界存在一种不正常甚至不健康的现象,存在文艺批评庸俗化甚至商业化的倾向,不管作质量量真正如何,一味评功摆好,甚至屈从于金钱和利益。


  正如内地艺术评论家杨小彦说,文艺批评需要有更为开放的言论空间,批评说的过度些、尖刻些也无妨,正所谓“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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