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国有文博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国家文物局对于文保单位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态度是一贯的。一方面,我们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保管所等开辟为观众游览场所;另一方面,博物馆和文保单位获得的这些收入,一律视作事业性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的分配,必须将之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
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故宫在内的一些文博单位建“会所”进行经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在5月24日国家文物局举行的今年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回答新华社记者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国家文物局这一原则,遵照的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各级文保单位须经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博物馆管理办法》第4条表示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0条有明确限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在第24条明确指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董保华表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文保单位不是不存在。但是,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就要进行纠正,“应会同国家审计部门,审计辟为参观游览单位的博物馆等文保单位的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执行的。”(中国文物报 廖 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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