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国有文保单位事业性收入必须用于文物保护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新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今天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而且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在国家文物局、山东省文物局和济宁市人民政府24日联合在京举行的今年“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会上,董保华表示,国家文物局一方面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保管所等开辟为观众游览场所,也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博物馆和文保单位获得的这些收入,一律视作事业性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个人利润分配,必须将之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

  董保华援引第二十四条指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他还表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旦出现,就要进行纠正,“国家审计部门每年都会对辟为参观游览单位的博物馆等文保单位的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执行进行审计。”(人民网-《人民日报》 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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