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民事司法鉴定工作应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文物收藏和交易活动逐渐兴起。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化文物鉴定评估规范,加之众多普通收藏者缺乏必要的文物收藏知识,被骗购买假文物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也日益增多。此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相关文物的鉴定结论才能开展,但与此相关的文物民事司法鉴定制度却一直未能建立。
依据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同年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但是文物司法鉴定并未列入其中。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文物主管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文物司法鉴定由国家、省级、部分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实践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均指定相应级别的文物鉴定委员会承担该项工作,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基本满足了文物刑事案件审理及相关工作的要求。
但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民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利,民事司法鉴定工作一直未能规范开展。此外,国家及各省(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咨询性工作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难以独立开展民事司法鉴定活动。
在民事司法鉴定需要日益旺盛的背景下,由于文物鉴定活动目前尚未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大量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和缺乏专业水平的个人进入文物鉴定市场,任意提供鉴定结论、开具鉴定证书,司法部门又难以认定何者更为权威可靠,不但影响了案件办理时效,也很难从程序上和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司法部:
一、推动建立国家、省级文物司法鉴定机构,并实行双重管理。依托国家、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由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物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部门进行登记,纳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实行行政与行业的双重管理。鉴定机构依法开展文物民事司法鉴定工作,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文物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文物鉴定的特殊性,确定鉴定人员准入条件和执业要求,研究建立各类文物司法鉴定标准,规范鉴定工作程序,健全争议仲裁机制,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工作,从而保证文物民事司法鉴定主体中立、行为公正、程序规范、结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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