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元买来假画 如假包换承诺为何不作数

  王某花费18万余元从某拍卖行顾问何某处购得7幅流拍的画作,当他发现画作非真品后,要求何某退款,遭到拒绝。虽然王某手中的收条上有何某亲笔签名以及“如假包换”的承诺,可他还是输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8万元买来一批假画

  2007年7月,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举办艺术品拍卖会,拍品包括中国书画和西画,并附有图录。拍卖行根据行业惯例声明,对拍卖品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会上,来自江苏常熟的王某拍得4幅作品。拍卖会结束后,王某找到拍卖行艺术品部顾问何某,出资18.8万元购买了7幅流拍画作,其中一幅傅抱石的《观瀑联吟图》作价12万元。由于王某未立刻拿到画作,双方商议日后再出具收条。

  5个月后,王某到上海找何某,请他在一张收条上签字。原来,王某写了一张罗列5幅国画画名、尺寸、价格的字条,何某写下“款已付,货已提”字样,并签名落款。值得注意的是,这张收条上还写有“如画假,可全额退款”几个字。1个月后,何某又在另一张收条上签字。

  自以为捡到宝贝的王某请行家鉴赏,被告知这7幅画均不是真品。于是,王某又找到何某,要求退画。何某说,按拍卖行的规矩,这些画不能退款,但可代为寄卖。王某便将其中6幅画以及他从别处购得的4幅画托何某代卖。何某在收条上签字确认。

  后来,王某改变主意,执意要何某退还画款,双方交涉无果后,王某将现年77岁的何某诉上法庭,要求返还画款。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情。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收条“如假包换”承诺可疑

  王某诉称,何某在两张收条中都写了“如画假,可全额退款”,该条款应具有法律效力。

  何某则辩称:自己并非画主,只是一个工作人员,不该对画的真假负责,字条上“如画假,可全额退款”的字迹是王某事后添加的。

  何某是否应当就系争画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无疑是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中院法官认为,对这个核心问题应从四方面层层剖析。

  首先,王某很清楚何某非系争画作所有人,何某在两张收条上的书写内容,更多的是确认自己亲手交付王某字条上所列画作并收到相应款项的事实。王某依此主张何某承担出卖人的责任,依据不足。

  其次,何某于去年3月和5月两次接受王某送来的画作,并非表示接受王某的退画要求。从两张收条的内容看,10幅画作均是作为拍品被何某接收的,未见双方有任何关于退货价格的约定。

  第三,在拍卖行发布的拍卖规则中,写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按照正常思维,何某不会对这些连拍卖行都不保证真伪的画作担保,作为拍卖行工作人员,他没有对真伪作出瑕疵担保承诺、主动加重己方责任的必要。如此看来,字条上“如假包换”字句,未必是何某亲笔所书。

  此外,系争画作的成交价远低于真品,且成交价比拍卖行图录上的估价还低,有明显不合理之处。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要求何某对系争画作的真伪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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