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犯罪 罪不至死?
编者按:
文物犯罪是要保留死刑,还是要取消?近期,这个有一点类似哈姆雷特考虑生死哲学的难题,摆在了文物界和法学界面前。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没有增减拟取消死刑罪名数量,仍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其中,走私文物罪,盗窃罪(含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位于取消之列。草案拟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是因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
自从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以来,人们对文物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的思辨从未间断过,本期就邀请了几位专业人士,就文物犯罪到底适不适用死刑各抒己见。本期主持:刘礼福
本期嘉宾:
张建华: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田 涛:著名拍卖法专家
张 瑞:中国文物学会收藏鉴定委员会副秘书长
最有效武器不是死刑而是预防
田涛:之所以能有生死的思辨,是因为两个不同领域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
从保护文物的角度看,文物犯罪的“高烧”一直不退。仅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由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9个省区部署开展的“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结果来看,此次行动共侦破文物案件541起,打掉犯罪团伙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87人,追缴文物2366件(套),包括国家一级文物14件、二级文物156件、三级文物376件。所以,很多人认为以文物为对象的犯罪绝不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在国内文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的结果会很可怕。
但从法学的角度看,废除死刑或者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的适用,已发展成为国际趋势,也是现当代法学界和立法者们的普遍追求。根据国情,虽然我国保留了死刑,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在文物犯罪中,犯罪分子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掘,有可能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毁损、灭失,甚至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但就其危害后果而言,它仍区别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恶性暴力犯罪,其所采取的破坏性手段通常针对文物及附着物,与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极深,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就预防犯罪而言,在原来的刑法存在期间,文物犯罪的数量并没有因为有了死刑而减少;反而是在死刑与经历利益博弈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最终选择了冒险。从审判实务效果来看,此前对于诸如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等非暴力犯罪判处乃至核准死刑,并没有让文物犯罪停止脚步。
其实,两个领域对文物犯罪是否适用死刑有不同的见解,完全正常。每个领域有自己的声音,都是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好地发展下去。但刑法不是万能的,要想彻底制止文物犯罪,最治标治本的措施就是加强预防,而不能把预防犯罪完全寄托在适用死刑上。
现阶段不宜取消
张建华: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关于文物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我有不同认识。先拿草案对文物犯罪的定性来说,就不够准确。因为文物不是一般意义上仅具有经济价值的实物,而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主要是以文物的等级为标准;而文物等级的判定则是根据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要程度而非经济价值确定的。这就说明司法机关早已认识到文物不是单纯的经济性财产。
另外,此草案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的理由也有些牵强。草案认为这些犯罪中的死刑“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这不太符合事实。1995年山西处决10名罪大恶极的盗墓分子;2000年江苏徐州处决了两名疯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分子;2010年11月19日,承德文物大盗李海涛被执行死刑。
可以说文物犯罪死刑罪名一直在适用,只不过为配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不常适用而已。如果对于文物犯罪严格依法惩治,恐怕被处极刑的就不只这些了。所以我认为,取消死刑罪名将使文物犯罪形势更加恶化。因为和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相比,文物犯罪死刑较少被适用这是事实,但这并不表明文物犯罪数量减少了,更不能说明文物犯罪程度减轻了。
事实上,近年来文物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局部地区甚至在日益恶化,个别地方甚至以盗墓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出现群体性盗掘活动;文物盗销也已形成暴力化、专业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趋势,不计其数的文物损毁、流失,给我国文化遗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就文物犯罪的危害来看,其恶劣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因为文物犯罪不仅侵犯了文物财产权,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更主要的是危害民族文化的长远利益和长远发展。其实,盗掘古墓葬自古就属十恶不赦的大罪,所以对盗墓行为予以严惩,这不仅体现了我们对先辈的敬重,也体现了对传统风俗习惯的保护和对世俗情感的关怀。
我认为,现阶段还应保留文物犯罪中死刑。我国的文物分布广泛、经济仍不发达、人口数量众多,多数民众法制观念落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尤其是政府文物保护力量仍然非常薄弱的现实国情下,刑法保护文物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还应当继续加大刑法对文物犯罪的惩治力度。
死刑的目的是治乱
张瑞:这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但最终的抉择还是要从大局着想,而不是从某一角度或者领域考虑。
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死刑和文物犯罪的数量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而犯罪也不是简单地用刑法中的死刑就能制止的。有人说,一旦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无疑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结果将导致此类犯罪活动加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灭顶之灾。这有点为文物部门和执法部门推卸责任。
其实,严刑重典或者制定死刑的目的都是治乱,而不是为了杀人,所以实现有罪必罚比单纯依靠刑罚威慑更具效果,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如果查处犯罪不力,不能有效实现有罪必罚,行为人便有可能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
另外,预防犯罪也是制止文物犯罪的灵丹妙药。这需要有关部门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文物安全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督察机制和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但这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仅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和力度,加强和普及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而且媒体也要对文物保护加大宣传的力度。
总而言之,死刑的存废必须考虑当前的国情。虽然从长远看,削减乃至全面取消死刑罪名是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但这应该需要全盘考虑,并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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