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保护古城出台新规 重在传承文脉改善民生
“保护古城,就是传承文脉和改善民生。” 23日,扬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新出台的《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1月20日施行。
在席卷中国的城市化建设浪潮中,少数城市坚守住了个性鲜明的文化特色与风韵,扬州是其中之一。扬州有着近二千五百年建城史,是中国首批公布的 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保护古城,正如扬州市委书记王燕文所言,“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百姓” ,古城是扬州城市永恒的财富。
《办法》分总则、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计四十八条,该办法明确了保护和管理的原则。即“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全面改善、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办法》提出建立多元化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新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从原有来自政府投入和银行贷款,增加以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等四项,旨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古城保护。
《办法》确定扩大保护古城的面,在保护古城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对古城区域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代表性建筑物、街巷、街坊等“草根资产”列入保护范围。
《办法》明确指出,保护古城原住民和提高古城居民的生活质量,引导居民从中收益。古城保护不仅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也要保护民俗风情、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扬州将科学控制古城区内常住人口规模,合理控制原住民、外来人口比例,尽量保持古城区原住民之间相对紧密的邻里关系。
在保护古城和文化传统的同时,扬州尤其注重对古城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办法》规定,古城区内优先开展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销售地方土特产品和旅游纪念品;收藏、交易和展示民间工艺品;商业、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传统特色产品、工艺美术品的制作和销售等有特色的经营活动。
《办法》也提出允许居民利用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但前提是要在不影响古城保护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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