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对《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

日前,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包括《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在内的20余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2005年9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紧密结合该省文物工作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有效保护文物发挥了积极作用。几年来,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基本建设工程和城市改造中涉及文物保护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建设单位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和意识不强,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在未得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导致破坏、损毁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为依法强化项目审批程序,规范文物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省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对《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将第十条“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甘肃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  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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