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12月1日实施

  历时六年多的积累、沉淀和修改,《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山东文物依法行政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文物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山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山东是文物保护法规颁布最早的省份之一。原《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90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1994年8月进行修正后一直沿用至今。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切实解决该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从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全局出发,作出了立新废旧、重新制定《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重大决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框架结构与《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新《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文博事业发展实际,具有“切合山东文物保护实际、突出重点、富于创新、法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与原《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内容变化较大,突出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其中不少条款填补了目前的文物法规空白,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第三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八条);“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第十条);“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第四十一条)等。
  
  目前,山东全省上下正积极开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全省确定今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省文物局制定了工作计划,印制《条例》单行本,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文化、文物系统《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在全省形成《条例》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推进文物依法行政、促进全民参与文物保护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山东省文物局 李涛  汪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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