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首度公开回应“剽窃”案

        相关链接:


  雅昌艺术网微博直播:回应“剽窃”案


  关于原告提交的46份证据的回应


  范迪安:关于黄以明状告本人“剽窃”其文章一事的声明


  中国美术馆馆长被诉抄袭艺术评论 遭索赔百万元


  范迪安:我从未写过这篇文章


  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被告剽窃黄以明文章一案,此前已被炒得沸沸扬扬。11月8日,在北京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雕塑家萧长正、中华特产网三被告剽窃其学术作品一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开庭当日,由于工作的原因,范迪安馆长并未亲自出庭,为了回应美术界朋友的关心,同时给广大公众了解原告和被告两方面的信息,范迪安馆长于11月11日下午在中国美术馆首次公开回应此事,他向雅昌艺术网阐述此案件的缘由及作为被告的态度。


  回应一:46项证据对该案件及我本人都无直接关系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范迪安对原告黄以明提出的46条证据的回应      查看更多


  本案的原告黄以明称,已经发现涉嫌剽窃的文章源自一家正规纸媒——黑龙江报业集团下属的《生活报》,并向法庭出示了46份经公正的证据,包括公证材料、展刊、报纸、书、画册等。这是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


  范迪安表示“首先,对于原告黄以明追究文章及个人知识产权的初衷,我是赞成的,但是对于不加调查及客观分析的控告,我也很气愤。而且黄以明在法庭上提交的46份证据,只能表明一个物质性的事实,他的文章被剽窃了,除此之外,所提供的46项证据对该案件及我本人都无直接关系。”


  回应二:萧长正展览主体与美术馆无直接关系 范迪安也非该展策展人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展览前言


  范迪安首先向媒体讲述2006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萧长正个展的始末。范迪安介绍,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有完整的一套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美术馆自主举办的展览以及外来单位申办的展览。萧长正作为一位台湾艺术家,此次展览的主办方是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本身是作为一个两岸交流的展览,让公众进一步了解台湾艺术家的创作。此次展览通过复杂审批工作及协商,最终经文化部批准,主办方与美术馆之间签订展览协议后,最终定于2006年3月16日至25日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期间除合同内提到展览所用设备外,所有的对外宣传的资料,包括新闻通稿,都是由主办方提供。范迪安本着学术交流的目的,经主办单位介绍认识并了解台湾艺术家萧长正,(之前从未有过任何接触)作为学术支持,为其撰写短文“超越界限”,并作为展览前言,除此之外,从未撰写过任何评论萧长正及其作品的文章。


  针对某些报道中提到的“范迪安作为萧长正展览的策展人”一说,范迪安也做出解释,该展并未提及策展人及该展与中国美术馆的关系。对于“策展人”的概念,范迪安还做了特别说明:策展人是一个很专业的词汇,对于圈外人士,很容易引起误解。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著名的策展人,曾经策划过很多展览,而偏颇的认为他就是所有展览的策展人。而对中国美术馆而言,不能因为展览是在美术馆举办,而恰恰又是美术馆的馆长,并且曾经多次策划展览,而认为范迪安就是美术馆举办的所有展览的策展人。


  回应三: 《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被署名”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生活报》回函


  针对“被署名”的文章,范迪安解释说,之前并不知道有相关的文章,而且涉及的都是比较小众的网络及平面媒体,但是得知这件事情之后,就向相关网站及平面媒体核实,并得到对方回函,中华特产网证实范迪安本人未向其网投稿,属网络转载所得。黑龙江报业集团下属的《生活报》也于近日下午回函,函中提到“《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并非范迪安先生向本报投稿,而是当时的版面从艺术类网站转载所得,非本报首发。”


  范迪安表示,该案件涉及到一个知识常理的问题,署名为范迪安的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没有经过任何改动与编辑,其写作风格与自己完全不相符。并且指出,网络上刊载的文章是06年8月份,是在展览过后刊登的,对自己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自己不可能在展览过后还在非专业及非主流的媒体上发表文章,以自己几十年写评论文章的经验,不需要这样做。


  范迪安表示,目前而言,只想等该案件有最终的结果,涉及到自己的问题,会尽力及找到相关证据向法庭澄清事实。被问及文娱界的“借机炒作”问题,他表示,任何事情都事出有因,澄清事实是件好事,但是如何判断其性质及进行常识性的判断很重要。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相关推荐
新浪收藏 | 出山网 | 中国艺术网 | 书画圈网 | 东方艺术媒体联盟 | 辉煌艺术网 | 大河艺术网 | 中艺网 | 环球文化网 | 文物出版社 |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 北京文网
腾讯儒学 | 东方艺林 | 贵州收藏网 | 中国经济网 | 广州博物馆 | 华夏艺术网 | 中华汝瓷网 |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