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物保护条例被指部门利益法制化 引发批评
本报济南9月12日讯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将在本月进行第二次审议。今天,省城律师张法水、汪运现、董健等一起研讨后,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建议,称“‘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所等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法规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部门利益法制化’”。
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本月对《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今年 7月第一次审议时,就有多位常委提出修改建议。在社会上,该条例草案更是引来热议。山东政法学院原院长赵喜臣在日前的一次座谈会上,“炮轰”了其中的两条规定。这两条是:“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所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的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活动,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赵喜臣认为,委托事业单位来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把事业单位行政化了,与我国对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第四十四条规定则扩大了收费权,也为乱收费埋下了伏笔,这与政府极力反对乱收费的举措正好相反。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也曾在相关会议上提出,除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有着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外,第四十二条也应当修改。第四十二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张法水认为,这条规定扩大了文物行政部门的权限。
今天,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董健和齐鲁律师事务所的汪运现两位律师专门找到张法水律师,表达了对《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 中保护部门利益的规定的不满,要求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张法水律师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3位律师一起研讨后形成了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将于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姜玉泰 任秀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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