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一传出,即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有人认为此举大快人心,广告词中滥用词语,不利于语言健康文明的发展,而且会误导青少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面效应。但也有人认为,从广告艺术的角度看,利用汉字的谐音改编成语、俗语等制作成广告语,既有独创性又符合产品的形象特征,对谐音广告词喊停,是对广告创意的扼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