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用优先购买权收购《砥柱铭》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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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拟用优先购买权将黄庭坚的《砥柱铭》收归国有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砥柱铭》这件真伪仍旧存疑的作品从海外流回后,在今年的保利春拍中以4.368亿元的天价成交,本来就备受争议。而今又传出如此消息,让人不禁怀疑这件作品是否又将被国家优先购买?


  国家利用“特权”收购文物已经不是新鲜事了。早在2002年颁布的新《文物法》第58条中就有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当年,北宋书法大家米芾的《研山铭》就在“中贸圣佳”被实行了“定向拍卖”,由国家文物局这家指定的具有唯一竞拍资格的单位拍得。虽然对于这种限定竞买者拍卖方式,业界发出颇多不满的声音,但是国家并没有废除其有关部门对文物优先购买的特权。


  在2003年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中,国家再次明确提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这一年,隋人的《出师颂》在“中国嘉德”登台之际,就被告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第1657号拍品已经由国有收藏机构优先购得,成交价为2200万元人民币。 ”这种“私定终身”的做法在业内引来了更多的争议。之后,国家在文物收购方开始变得谨慎起来。


  到了2009年的嘉德春拍,我国政府又一次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文物。不过这次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直接参与竞拍,而是在拍卖之前发布声明,将根据友人致胡适信件中的三件拍品的拍卖结果考虑是否优先购买。拍卖结束之后,国家文物局以拍卖会上的最后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了“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而放弃了对另外两件标的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方式既考虑了国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顾了委托方(出让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被普遍认为是首次正式规范地行使“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


  那么《砥柱铭》是否会再次被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到呢?从去年国家对“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可以看出,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声明公示、行使期限、同等条件,以及适用文物和主体条件等。声明公示即拍卖开始之前就发表声明,将根据某几件拍品的拍卖结果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与竞买人形成一种约定;行使期限是指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再作出决定是否购买;同等条件则是指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国家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委托方的利益。而《砥柱铭》在拍卖前政府既没有发布将对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也没有在拍卖结束之后的7天内对其收购,同等条件更是无从说起。所以,国家拟用优先购买权将《砥柱铭》收归国有的消息很有可能只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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