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理念指导文物保护 放宽视角"呵护"文化遗产

 

    建于1935年的广东顺德糖厂,是中国第一批机械化生产的糖厂,其设备由捷克引进,至今保存完好。

 

 

     开平碉楼,第五批国保单位,200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遗产大会上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达微佳摄)

 

 

    新疆吐鲁番吐峪沟大峡谷南沟口东西两岸山坡上现存的造型优美、鳞次栉比、绵延不断的古老民居,现存历时最长的已有四五百年的历史。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一次在红头文件中用“文化遗产”取代“文物”,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这件事堪称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式与国际接轨,全新的文化遗产理念开始指导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在中国是个新概念,它到底指什么?又有怎样的内涵?这一话题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国家也都有不同的理解。今天,恰恰是我国第5个文化遗产日,我们不妨聊聊文化遗产的那些事儿,看看它在不同时期的变迁……

    郜鼎置放鲁太庙

    “文物”载入典籍


    2700多年前,中国进入了春秋时期,周王室逐渐式微,各地诸侯之间不断发生战争,攻占城池、扩张势力。周的统治面临分崩离析,礼仪制度也处于礼崩乐坏的危险边缘。此时,位居山东的鲁国国势正盛。鲁桓公在位的第二年四月,接受了宋国大夫华督贿赂的一座原属于郜国的传国大鼎,并把它放进了自己的太庙。这一举措引起了朝中百官的议论。众所周知,鼎在当时代表权力,传国大鼎更是国家的象征,而接受别国的传国大鼎,并明目张胆地放进自己的太庙,这与礼制不符啊?大臣臧哀伯对桓公说:“作为百姓的君主,要发扬德行,避免违反礼仪。”桓公不语。他继续规劝:“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左传·桓公二年》)规劝的结果自然是桓公充耳不闻,郜鼎依旧陈设在太庙。这段话中提到的“文物”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也是典籍最早对“文物”一词的记载,并一直被沿用到秦汉以后。显而易见,这种涵义与今人对文物的理解完全不同。

    唐宋以降,文物有了古代遗物、古物的意思,这一涵义开始接近今人的理解。北宋中叶,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吕大临和李清照丈夫赵明诚等人为代表,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及至清代,由于受到乾嘉学派的影响,金石学达到鼎盛。“古物”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铜镜、兵符、砖瓦、封泥、甲骨和简牍等都囊括其中,并扩及明器和各种杂器,称呼也增加了“古董”、“骨董”和“古玩”等。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它们与“文物”一词经常替换使用。

    “中华民国”时期,上述这些词汇的概念和内涵比过去更为广泛。如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很明显,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文物”、“古物”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指向青铜器、书画、碑帖等古代遗物,同样也包括了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等古迹遗存。

    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1982年和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今天五岁了

    在1985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上,一份由著名历史地理学家、中科院院士侯仁之教授倡议,阳含熙、罗哲文、郑孝燮共同签名,建议中国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663号提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公约?为什么我们要加入它呢?

    原来,1984年,侯仁之到美国康奈尔大学讲学,他了解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通过了一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个公约针对全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受到破坏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希望能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保护这些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按照公约中的定义,中国的许多文物完全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我们是不是应该放眼世界,大胆地走出去,把中国的文物保护与世界相接轨呢?侯老心动了,如果签署这份公约,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对于保护祖国的文物意义将是多么重大!于是在1985年的政协会议上出现了这份663号提案,很快它又被送交给全国人大审议,同样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国参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两年后,“故宫”、“长城”、“秦始皇陵”、“敦煌莫高窟”、“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等5处国保单位成为第一批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至此,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走向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也被引入中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包括纪念物(monuments)、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遗址(sites),其中纪念物为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为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或建筑群;遗址为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

    从定义上看,国际社会在1972年界定的“文化遗产”与我国的“文物”概念并不相同,因此“文化遗产”一词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使用——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新世纪。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并没有停滞不前,而是随着日本、澳大利亚等相关文件的先后出台,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被充分认识,“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它已经超出了有形的“物”的概念,还包括精神、意识、风俗习惯等无形的“非物质”的涵义,所有具有文化价值的资源,如历史名城、建筑物、考古遗址、文化景观、实物以及各种惯例、表现、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都囊括其中。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这标志着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式与国际接轨,新的“文化遗产”理念开始指导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

    文化遗产的内涵

    与外延不断扩大


    过去,我们往往重视皇家宫殿、帝王陵寝、庙堂建筑、纪念性史迹等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重精英文化、正统文化,而如今的文物工作则并重反映普通民众生活、生产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如传统民居、乡土建筑、老字号、工业遗产等也保护下来,真实地还原历史;过去,我们往往着眼于“静态遗产”,认为文物一定是不可再生的,静止不变的,而现在以新的理念看,它完全可以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和充满生活气息的,像古代的运河、种植业、酒窖、工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仍保持着原有的使用功能的“活态遗产”也被纳入到文物的范畴;过去,我们往往着眼于单一文化要素,不重视自然要素,而如今那些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文化景观”也一并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视野;过去,我们对文物的认定一般根据时间的远近,如果不够“古老”就不属于文物,而近现代以来的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往往要具有“反帝反封”的革命主旨,否则就不属于文物,然如今根据新的理念,凡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甚或是一定的社会价值,且实际存在的历史文化遗存,均是反映一个历史时期或者事件的实物见证,均可以被认定为文物。

    正如社科院考古所研究员、学部委员刘庆柱所说:“历史是多面而立体的。把时段拉长,把视角放宽,才能更客观、更全面地检视历史……”

    知识问答

    问:中国共有多少项世界遗产?具体指哪些?

    答:中国的世界遗产共38项。其中有文化遗产25项,具体包括长城,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甘肃敦煌莫高窟,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山东曲阜的孔庙,孔府及孔林,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云南丽江古城,山西平遥古城,江苏苏州古典园林,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重庆大足石刻,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河南洛阳龙门石窟,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钟祥市)、清东陵(河北遵化市)、清西陵(河北易县)、明孝陵(江苏南京市)、十三陵(北京)、盛京三陵(辽宁沈阳市),安徽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大同云冈石窟,吉林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澳门历史城区,河南安阳殷墟,广东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

    自然遗产7项,包括湖南武陵源国家级名胜区,四川九寨沟国家级名胜区,四川黄龙国家级名胜区,云南三江并流,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中国南方喀斯特,江西三清山;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包括山东泰山,安徽黄山,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福建武夷山;

    文化景观2项,包括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山西五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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