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人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的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7天内作出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有文物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
《草案》中还提出:因保护文物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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