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文物裂了 拍卖行赔了
卖家将估价30万元的清代文物委托给拍卖行,结果拍卖不成功,文物还出现严重裂缝,丧失了拍卖价值和收藏价值。卖家将拍卖行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损失。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判令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拍卖行赔偿10万元。
双方签约时已有瑕疵
周强(化名)有一件清中期的“铁胎鎏金和合二仙造像”(简称“二仙造像”)。2008年3月,他将文物委托给中山市艺苑文化公司进行拍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书,服务期限至2011年8月,并约定拍品由中山市艺苑文化公司签收保管,保证文物安全。同日,二仙造像经资深文物鉴定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了《文物鉴定证书》。同时,双方签署了《大拍服务合同书附件》,确认拍品评估价为30万元,还明确了二仙造像交接时,背面底部存在瑕疵。
保管期间出现裂缝失去价值
2008年8月7日早上,艺苑文化公司工作人员为参加拍卖的文物用礼品盒逐件独立包装时,发现周强的文物有不明显的裂痕,便立刻用相机拍下异常的部位,同时在文物清单上注明“背部左侧有两处细微裂痕”,并告诉周强。周强当时认为,“细微裂痕”属于该文物的正常表征,表示要按原定计划将文物包装后送往广州参加拍卖前预展。2008年8月23日,二仙造像参加第一次拍卖,流拍。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文物身上的“细微裂缝”竟变成严重裂缝。2008年10月9日,艺苑文化公司给周强寄回一组照片,从照片上看,二仙造像已经严重毁损。看到照片后,周强向拍卖公司索赔,双方多次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
去年9月10日,周强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大拍服务合同书》,艺苑文化公司赔偿30余万元。周强认为,艺苑文化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文物鉴定、拍卖、保管机构,未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原告委托拍卖的文物严重毁损,丧失了其拍卖价值和收藏价值,理当为此承担责任。
判决
非人为损坏 法院判责五五分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二仙造像的裂痕在短时间内突然扩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法院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对二仙造像的开裂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背面裂纹,是在应力和腐蚀介质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并扩展的,非人为导致,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对二仙造像的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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