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秦俑出国参展 数量不得超过10个(图)

 

2009年2月6日晚,在比利时东部城镇马塞克,观众在中国秦兵马俑展上参观。

  以秦俑为主题的出国专题展览,参展秦俑数不得超过10个,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国家文物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对秦俑参展进行了严格规定。

  为加强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制定了《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秦俑是指秦始皇陵范围内出土的陶兵马俑,有秦俑展品的出国(境)展览,应遵守此规定。

  《规定》中要求以秦俑为主题的出国(境)专题展览,参展秦俑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0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参展秦俑数量的,应当事先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有秦俑展品的其他出国(境)展览,参展秦俑数量不得超过5件。在同一时期、同一国家或地区,只能举办一个以秦俑为主题的出国(境)专题展览。

  有秦俑展品的出国(境)展览的国(境)外合作方,应当是社会影响大、资信好、拥有完备文物保护设施和展陈条件的博物馆或其他文化机构。秦俑中的易损品和保存状况不适宜展出的秦俑,禁止出国(境)展览。凡有秦俑展品的出国(境)展览,展览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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