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拍得多宝格与拍卖图录不符 拍卖公司拒绝退款
邵先生(化名)从艺术品拍卖会上拍得一对“清中期紫檀木‘龙凤呈祥’多宝格”,拍品送到家后发现实物与拍卖图录中的表述不相符合,经交涉,拍卖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拍品运走后邵先生却迟迟未能拿回已经支付的100万元拍卖款,邵先生遂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拍卖公司应返还邵先生100万元拍卖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去年4月28日,某艺术品拍卖公司举办了一场春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邵先生在拍卖会上以300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对“清中期紫檀木‘龙凤呈祥’多宝格”,当场支付首期拍卖款100万元,并签署了10日内付清余款200万元的承诺书。当晚,拍卖公司将拍品送至邵先生家。
经仔细查看,邵先生发现该拍品实物与拍卖图录中的表述不相符合,遂于5月4日向拍卖公司发函,要求拍卖公司对该拍品作撤回处理。6月23日,拍卖公司将拍品取回,并向邵先生出具退货单,言明“同意退货、退款”。之后,拍卖公司因与该拍品的委托人协商退货不成,没有将100万元拍卖款退还邵先生,于是引发诉讼。
法庭上,拍卖公司辩称,拍卖合同包括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委托合同、拍卖人与竞买人的拍卖服务合同以及买受人与委托人的买卖合同等三个合同关系。自己与原告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拍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原告要求自己返还拍卖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经审理认为,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拍卖会,原告在拍卖会上以最高价拍得拍品,双方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已于拍卖成交当日成立并且生效。被告认为自己不能与原告达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采信。法庭同时认为,拍卖合同成立后,经原告要求,被告从原告处取回拍品并向原告出具了退货单,表明双方就解除拍卖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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