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一盗掘古墓葬者受到法律制裁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中坟山遗址,是1982年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良渚文化时代的遗址。2009年8月,海宁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在中坟山区域一带挖掘取土,期间在未经文物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将部分取土地点延伸到中坟山遗址保护范围内。嗅觉灵敏的汤某特地从海盐赶到施工取土现场,经长时间的蹲点守候,汤某觉得时机已到,于是邀了几名帮手,借用工地挖土设备等工具对遗址进行盗掘,共盗得一般文物3件:一个陶罐,一组陶灶、一个陶井。
事发后,海宁市文物监察执法人员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取证,通过拍摄照片、询问笔录等方式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着手追缴被盗文物。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09年9月7日对石料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汤某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市文物监察大队密切配合,提供已掌握到的汤某等人盗掘古墓的确切证据。同年8月下旬,犯罪嫌疑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10月12日,汤某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0年3月10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窃得一般文物3件,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下判决:汤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案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海宁日报连续报道了此案的进展,这无疑对文物保护起到了警示的作用。(浙江省海宁市文物监察大队 金珂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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