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文物产权交易所”质疑
前不久,一家电视台就圆明园兽首拍卖问题举办了一档节目,请一些知名人士发表意见。在谈到我国这些年来出现的文物被盗窃、盗掘走私境外的情况,有人提出设立“文物产权交易所”。兹事体大,不可不辩。
《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地下、水下文物归国家所有,文物市场上不得买卖出土文物。这样,一些从地下取得文物的人(文物持有者),既不想把文物上交国家,又不能在市场上变现,就想方设法走私境外。为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有人提出设立“文物产权交易所”,设立这样的平台公开出售。
“文物产权交易所”的设计是这样:文物持有人,不管其文物来源,都可在此交易;交易的文物公开定价;买受人可以是国家、团体和个人;如遇珍贵文物价格太高,个人买不起,可以出售股权的方式集资购买,当该文物第二次交易时,持股者按其权益大小分红;文物交易成功后,按其成交所得,国家取得收益的一半,文物持有者取得收益的另一半;文物交易的过程中,国家可对文物进行登记,实施监管。
设计者确实煞费苦心。
然而,这种设计有可能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
“文物产权交易所”,顾名思义,是产权的交易。交易成功,就说明文物产权从持有者手中合法转移买受人手中。这样就等于给了来此交易的文物持有者(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持有)一个前置的定性条款:他(她)是文物“产权”的合法拥有者。这样,不论该文物是盗窃而来,还是盗掘而来,统统合法了,真个是“天下无贼”了!“文物产权交易所”可以接受任何文物非法持有者的“产权”交易,这就像某些不法分子通过某种方式洗钱,把脏钱变“干净”了一样,赃物也“不脏”了,非法行为也“合法”了。这岂不是在鼓励人们以更大的热情、更大的干劲去盗窃、盗掘文物吗?
本来,《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下、水下文物属国家所有,盗窃盗掘即是违法犯罪,必须绳之以法。经“文物产权交易所”一折腾,有法不依,是非颠倒,法还是法吗!设计者说了,现行法律不适应,可以修改嘛!如果站在维护非法持有者利益的立场上,把关乎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的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都给颠覆了,还谈什么修法?按照这种设计,非法持有的出土文物在交易所交易成功,国家可以收取交易所得的一半。好一个无本生意!这就像是强盗把抢来的东西变现以后,邀请被劫掠者坐地分赃,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设计者说,通过“文物产权交易所”,非法持有的文物就会由暗转明,利于国家监管。这是似是而非的误导。非法持有者手中的文物,本来就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国家放弃了对文物所有权的追诉,侈谈“监管”还有意义吗?
防止文物走私、流失,有的是办法和手段,只要文物部门和公安、工商、海关、边防等部门很好地合作,加强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就一定能守住国门,把文物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我国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同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双方承诺,由对方非法入境的文物,无条件地协助归还。当然,在保护文物安全方面,工作上也不是没有疏漏,需要继续努力。为什么我们不在这些依法保护方面多下点工夫、想点办法,而要煞费苦心搞什么“文物产权交易所”,罔顾法律尊严,扰乱现行秩序,能有什么好结果呢?
“文物产权交易所”颠覆《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文物犯罪的销赃场所,冲击正常的文物市场秩序,有害无益,断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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