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老宅能否成为文物保护单位?
昨天上午阅读谭教授博文《“别不觉闷了!” 》,文中提到:“余秋雨位于浙江慈溪市桥头镇的老宅,很可能成为当地的文保单位了。据桥头镇文化站站长余孟友介绍,最近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正在进行,由其主管的文化站便以工作总结的形式,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希望列余秋雨老宅为慈溪市文保单位。( 9月3日《新京报》)”
恰好,老穆目前正在义务从事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其中门道,应该还算较了解的。那么按照这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要求和标准,余秋雨老宅是否可以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呢?我们不妨实事求是的做一番分析:
第一, 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到底是怎么回事?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简单的说,文物普查是一项国家工程,是主要针对国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而言的,其范围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复查已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新发现尚未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凡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组将提出保护意见,最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确认保护级别和向社会公示。
第二, 余秋雨老宅是否可以被列为文物?
余秋雨老宅之前并非文物保护单位,所以在这次文物普查中应该属于新发现类。根据《新京报》报道:“慈溪市桥头镇的老宅是祖父或者曾祖父时盖的,后几易其主,最后由余秋雨重新买下并转赠当地政府。”由此判断,余秋雨老宅的建造年代应该在近现代,如果申报新发现文物,也就必须按照“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标准来审核。
然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申报,又可以分为以下17类,即:1、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2、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3 名人故、旧居;4、传统民居;5、宗教建筑;6、名人墓;7、烈士墓及纪念设施;8、工业建筑及附属物;9、金融商贸建筑;10、中华老字号;11、水利设施及附属物;12、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13、医疗卫生建筑;14、军事建筑及设施;15、交通道路设施;16、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17、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余孟友告诉记者,对于余秋雨老宅是否够得上名人旧居,自己也说不清楚,但‘文化站想做的仅是尽保护文化的义务,先将老宅保护起来,至于能否申请成功却由相关部门审核。’(《新京报》)”显然当地文物部门选择了以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名人故、旧居的名目进行申报。
我们不仅要问,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又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便可以予以认定“1、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2、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3、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具体到名人故、旧居的认定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参照“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按照国内核定名人故、旧居的惯例,一般都会采取盖棺定论法,待名人逝世后,再以历史的高度加以评定。当然,极少数在特定领域中已取得历史性贡献的名人,如其故居确实为历史建筑,具有文物价值的话,也可另当别论。具体到余秋雨教授,目前正处在国内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对其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的。此例一开,国内一线名人的老宅,皆可为名人故、旧居,从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吗?须知,我国目前对文物保护的投入本身就微乎其微,如此大规模的对争议较大的建筑进行文物核定,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三,为何有如此多的人热衷于推动余秋雨老宅成为文物保护单位?
不容否认,余秋雨教授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地方政府想利用此来拉动旅游,搞活经济,也是必然。余秋雨教授捐出老宅,地方政府维护老宅,甚至开辟成旅游景点,只要双方愿意,咱也无权干涉。然而,文物普查是关乎国家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百年大计,各级文物部门必须本着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余秋雨的老宅真的具有不可再生的文物价值,普查组完全可以以典型民居或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的名目进行申报。反之,如果余秋雨老宅不具备以上标准,仅仅是因其个人目前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来作为唯一申报理由的话,那未免有以国家法律行政之力强加干预历史之嫌。
文物普查本质上,是一项严谨的学术调研,很多地方需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辩论,甚至是争议。但也恰恰正是由于争议的存在,所以各级文物部门往往会由于体制及水平的限制,在具体执行上,根据各地情况的不一,出现假借普查之名,出卖历史,讨好领导、名人,以不正当手段拉动地方经济和知名度的行为。这是严重偏离文物普查精神的,更是对历史和法律的亵渎。
综上所述,我认为余秋雨教授的老宅,暂时并不具备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格。作为公共领域的高级知识分子,余秋雨教授应该警惕此风,出面澄清,当地文物部门更应对此事作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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