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文化遗产的和平有效利用

世界秩序的安定与和平是人类重要且迫切的课题。对文化遗产保存的目的也应包括这种和平实现。

和平是政治的问题。但是即使是文化也不可能中立,是无法排除政治性的。文化的异质性也经常成为矛盾和对立的原因。本发表,不是把文化局限于狭窄的国家主义和ethnocentrism(自文化中心主义),而是站在人类共通的遗产这个观点, 把文化作为实现和平的手段摸索有效利用文化遗产的方向。

围绕文化遗产经常有以下3个问题。

①评价

②保存

③有效利用

1评价

在多种多样的文化中,把什么作为遗产“选出”并“认定”呢?也就是说“选定”是关系到“评价”的问题。

“评价”有以下3个问题。

(1)“评价”的对象

文化遗产大致归属于民族、地域、国家这个3个范畴。这3个归属领域很好地被统合的国家姑且不论,文化遗产在发展中国家、多民族国家、争端地区互相对立、排斥的情况很多。为此,政治的意图对“选定”起作用,有的文化成为评价的对象,有的文化不被作为评价的对象。譬如,在多民族国家中,把势力强大或代表多数派的民族的文化作为代表国家的国民文化,反之,势力弱小、少数派的民族的文化可能被不当地估价。

但是,文化是没有优劣和高低的。我们应该站在尊重文化的多样性的前提上。那么,以怎样的价值标准来尊重“文化的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才好呢?笔者本人想在此导入“公共性”这个视点。这将在后文中叙述。

(2)“评价”的主体

谁来“评价”?是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少数的专家?谁有“评价”的权限?所谓“评价”是“价值”的认定。那么,谁有“价值”决定权呢?和文化的创造与继承无关的他人有这样的权限吗?

文化遗产的保存,首先应是为创造、保持并继承文化的当事者而服务的。当事者若不认识到“保存”的必要性,即使一时“保存”了也无法期望“保存”的继续性。在进行以什么作为遗产来保存的议论中,因由当事者确立其主体性。

但并不是自文化的创造、继承者就能成为“评价”的好主体者。当事者的价值基准大抵都是自我本位性的。并且还存在当事者没发现自文化的“价值”的情况。外部的他人给予“评价”,使当事者注意到自文化的“价值”,然后增长作为遗产进行保存的认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评价者是他人的情况都是不好的。

(3)“评价”的基准

“价值”必定是有基准的,但是这基准中就没有政治性了吗?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价基准是,在历史、艺术、学术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那么什么是普遍价值呢?在文化的哪一方面,为什么有这样的价值,这在人们的生活空间中持有什么样的意义以及与其他文化如何密切地联系等,说服性解说的理论构筑是很重要的。

2“保存”、“有效利用”

因为“保存”与后阶段的“有效利用”常常是一体化的,所以在此一并叙述。

一般来说,在“保存”的过程中存在着“有效利用”,为了“有效利用”而进行“保存”的情况很多。但不考虑“有效利用”,只进行“保存”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譬如,考古学中作为有形文化遗产的古坟,如果对外开放、供众人参观的话,就会引起急速劣化,所以一直封印(也就是说不进行“有效利用”)比较好。不过,这样的“保存”措施可以说成是为学问而“有效利用”。

不论是“保存”还是“有效利用”都是具有“目的”和“手段”的。试从这个视点进行思考。

“目的”: 为了什么而“保存”?为了什么而进行“有效利用”?

“手段”: 如何“保存”?如何进行“有效利用”?

2-1目的

因为“保存”的目的和“有效利用”的目的是相符的,所以一并论述。

首先作为前提,决定“目的”的人是存在的。他是谁。这与1“评价”的主体有关。因为评价者是持“保存”的目的意识来进行“评价”的。

试把“保存”、“有效利用”的目的分成3类。

①记忆

为了共有民族、地域、国家的“传统的故事”。

作为无形的遗产的精神侧面,成为自我认识(identity)的强化、维持的象征。

②纪念

为了作为民族、地域、国家的“辉煌的历史”进行表彰。

作为有形的遗产的物质侧面,成为自我认识的强化、维持的象征。

③发展

为了保全象征“传统”、“光荣”等“旧”东西、随着重新开发,实现“新”社会的发展。

记忆和纪念具有重叠部分,并不是都能严密区别的,但是方便起见把它们分开。

文化遗产是先述的3个范畴,即民族、地域、国家的自我认识的象征。它持有“我们”的东西这种其他所没有的意识。因此为了“保存”,首先需要提高当事者的这种价值意识。但是,因为这种价值意识与自我认识的象征有关,所以国家主义和自文化中心主义确实比较容易结合。特别是“记忆”和“纪念”的倾向强化被国家主义和自文化中心主义的发扬所利用。

“发展”也会因为把民族、地域、国家的哪一个作为对象而发生利害对立。譬如,多数派民族成为国民国家形成的主要民族的时候,如果这个民族的遗产被认为是国家的文化遗产,那么少数派民族就会表现反抗。因为这意味着多数派民族的“发展”才是有意味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围绕文化遗产保存·有效利用的目的有时会成为争端的原因。

2-2手段

2-2-1保存的手段

对于如何“保存”这一点,像考古学中的遗迹的现状保存和古都的街道保存等有形文物,技术的侧面很强。发展中国家、争端国等因为文化的基础很弱,仅仅由当事者(文化的创造者、继承者) 进行保存大多是无法实现的。这时,需要外部的援助和资金,并会产生国际性文化合作的课题。

无形文化财富的保存伴随着许多困难。因为这不同于不动产的有形物,这是继承者们以自己的意志而实行的口传。这种动性性格不适合于冻结保护。

责任编辑: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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