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越窑瓷器所见“官样”铭的思考

关于越窑瓷器所见“官样”铭的思考

——兼释“官”“新官”款的含义

关于“官”、“新官”款铭记内涵的讨论,是历来古陶瓷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且每一篇论证都在其所出的时代及可占有资料的前提下解决了一些问题并均有一定的可取处。但随着考古材料的不断丰富,尤其是发掘越窑窑址时获取的“官样”铭记1材料,又为我们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谨从考释“官样”铭记所指出发,在前人已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并综合各样文物上可见的同类铭记,对“官”“新官”宽铭记的含义略作如下的探讨。

一、唐宋时期收取实物税的标准官样

“官样”铭材料,迄今所知共有七片皆青釉外底有垫圈支烧痕。铭文均刻于碗、盏一类的器物外底中心部位。分别于1990年和1994年出土于浙江省慈溪市上林湖茭白湾和马溪滩越窑遗址。就已公布的四片带纹样材料看,有的纹饰虽贯穿整个北宋,但器物的釉色、造型与装饰工艺显然更多的则是北宋早期的风格,尤其是圈足较高的两件,甚或带有晚唐、五代之遗风。如此,在这么长时期内均可见到的“官样”铭记,到底寓含着什么样的意义呢?这颇值得我们去探讨。

“官样”顾名思义就是官府制定的标准样制,那么官府制定这些标准样制的用意是什么?也即为什么制定这些标准呢?这将是下面我们要讨论的重点。

唐代在实行两税法以前,沿袭着北魏以来的租庸调旧法,所有税赋都以实物税的方式征取。既然国家的赋税以实物征收,就必然存在有官颁征收之物的标准。《新唐书》记之为“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莅(lì)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有混滥恶,督中物之植”。2可见,官府为了适应收取实物税的形式,确实制定有标准实物样,而当地方上缴的庸、调、租、资课等各种名目的税收实物达不到官府的标准要求时,就责令地方以上、中、 下三等样品中的中样之值来完成。关于这一点,唐代有对于帛(bó)绢类织物的征收准则又可为我们提供佐证。《旧唐书》载:“开唐八年(720年)正月,敕(chì):倾者以庸调无凭,好恶无凭,好恶须准,故遣做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者,理身不然。阔一尺八寸、长四仗,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3据此,最起码自开元八年始,对充作庸调的绢、布、绫等织物的征收已经“作样”、“立样”也即制定有标准样并颁布诸州遵行。我们认为在征收绢、布、绫等织物时,由中央政府所“作样”、“立样”即制定的标准样,和地方州县官根据该赋物品而“莅(lì)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的上、中、下三物之样,实都是当时政府征收赋税时的官府标准样即官样。

至于这些标准样品的制定,据《新唐书》所载是由地方州县官考定上、中、下三种标准样品并上报中央,以次作为征收实物税的标准;据《旧唐书》则是由中央制定出标准而颁行地方。但考虑到后者则主要是针对绢、布、绫等织物又是庸调的主要对象,准《新唐书》之即,就可以肯在绢、布、绫等织物的税收标准样品之制定,也应由州县长官完成,是地方官根据各地所产物品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最后上交中央作为收取税务实物的标准并颁行诸州俾(bǐ)其遵守者,此实又合于任土作贡的原则。

及至宋代,实物税的征收仍是官用物资得来的主要途径。当时实物赋税的情况,详载于《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和《宋史》等文献中。法制规定所赋取之物涵盖了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二十七小类,一百一十三种4,几乎包括了当时所有的农副产品。凡赋税“其输有常处……其人有常物”5。而这种以实物送纳指定仓库的完成赋税方法,实肇自宋立国之初,是太祖诏定成制6而后世沿袭不改者。宋制,“凡赋税,谷以石计,钱以缗(mín)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蒿(hāo)秸(jiē)、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7。文献虽不见有类如唐制的上中下三等官样的记载,但针对帛布类织物仍有官样标准的存在却载于史册,先是太宗雍熙元年(984)年冬十月“壬辰,禁布帛不中度者”8,后有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夏四月“庚子,宰执言:言者所论诸路州县受民输绢,官吏作弊,虽中程好物,抑而不受,至用柿油退印以坏之,却纵揽子,多取民钱,输以薄绢。上察其为民害,命审严其法,令监司御史台劾之,听民越诉”9。文中的“不中度者”是指那些不合乎官府标准的产品,而“中程好物”所说则是达到官府标准的物品。此处记述的虽只是当时对绢的征收情况,但正是“中程”与“中度”四字,则昭示了宋代实物赋税中征收布帛绢时有官府标准的存在。既然对帛绢布类织物的征收仍沿袭着唐代旧有制度,那么在征收布帛那些“各以其数计”的他物为赋税时,自也应存在有一如唐代的官府制定的标准官府样制度。从《会要》与《宋史》等文献可知,瓷器作为实物税的对象之一,应归入各以其数计的他物之类。在征收赋税时瓷器虽有起本身的“件”为计量单位,但质量上的标准在其自身则无从表示,这也要官府制定出一个标准,作为征收瓷器实物税的参考与准绳。越窑遗址出土的时当北宋早期的这七件“官样”铭材料,或可正是当年烧制的要用为这种标准的官府标准样器,性质上类如核定布帛的官“度”或官“程”。参照唐代应赋税物品官府标准的制定法则即由地方“州县长官制定出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以为官府标准再颁布诸州遵制执行,宋代瓷器类的标准样之制定,也当是由地方官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并上报中央。而能为此制物证的是,越窑窑址出土材料中还见有刻在碗底“上”字的铭记10,这或即正是唐代“上中下三物之样”中的“上”样在瓷器上的表现。

可见,出自越窑窑址的几件“官样”材料,应是地方州县长官根据越窑产品的情况烧制的准备上报中央的,工中央收赋税时的作为核定地方所交物品的标准样器,即唐制中的“上中下三物之样”的“样”。也即唐代核准征收帛绢由中央“作样”颁诸州,宋代核准征收绢?布时“不中度者”的“度”、“中程好物”的“程”,在瓷器类实物上具体表现。不过,作为官样的这些瓷器,见于文献记述应是地方上缴中央后藏存在中央有关机构的库房中,以资核准地方上缴的赋税是否合格;当然作为完成赋税的最下级官府,州县也理应留存有这种官样瓷器,以便让窑户生产时有样可依,同时也好作为征收赋税时的标准。至于出土于窑址的这些“官”、“新官”等铭记的残破材料,我们认为应是在地方“州县长官莅定粗良,句上中下三物之样”的标准时的残次品或者被损伤者。

二、“官”“新官”铭再考释

“官”、“新官”款瓷器,见于晚唐至北宋早期,就釉色和产地论则出自定窑、五代黄堡窑、越窑等窑场,迄今所知至少共有一百七十件实物传世或出土11。

关于“官”不代表“官窑”,前人考释甚明也甚确12,此不赘(zhuì)述。而对其确切含义,以往我们通过排比见于晚唐至北宋时期的“官”字铭、元代“内府”和“内府官物”铭、明代早期的“内府”和“官用供器”铭记,最后认定所谓的“官”只不过是区分官用瓷器与一般民用瓷器的一种标志,也即“官物”的标识13,现在看来这种结论基本上仍是正确的。只不过要强调的是,也确切的说,“官”是我们在上面考定的唐“官样”和宋代的官“度”、官“程”,是地方能够地方州县长官制定的、各地瓷窑据以烧制上交赋税和中央以收取实物赋税的标准。在晚唐至北宋名重天下,并向中央贡瓷即交纳瓷税的邢窑、河南窑、耀州窑、越窑、定窑14,有三处都烧造或存在有“官”字款瓷器,可见地方官府制定出作为上交赋税的标准样瓷之举在当时绝非个例。再,定州作为当时北方手工业与纺织工业的中心之一,开元旧制贡两□细绫十四匹15,《新唐书》卷三十九记定州土贡之物有“罗、紬(chōu)纲、细绫、瑞绫、两窠(kē)绫、独窠(kē)绫、二包绫、熟线绫”等。而绢帛绫紬(chōu)乃国家严格管制并规定有标准的贡赋物资,定州作为纺织工业重镇,对官样的存在当不陌生,所以地方州县长官制定、并命定窑烧造出作为官样的“官”字款瓷器也绝非偶然。

既然“官”是“官样”之意,“新官”自然就是与“官样”相对而言的“新官样”了。从出土材料看,最早的“新官”款材料出自晚唐天复元年(901年)的水邱氏墓16,而有确切纪年的最早的“官”款瓷器也只不过出于早此一年的光化三年(900年)的钱宽墓17,在水邱氏墓中更有三件“官”字款瓷器与十一件“新官”款瓷器同出18,所以就现在掌握的材料看,“官”、“新官”款在晚唐几乎是同时存在的。但就文献记载看,作为官样的“官”字款,自开元八年正月始就有可能存在,那么“新官”的出现必晚于此。考诸实物材料,“新官”铭仅见于定窑瓷器上,为什么“新官”铭记独独出现在定窑,而不见于同样有“官”字款瓷器的耀州窑、越窑呢?这或许和当时天下的军政形式相关。

自安史之乱、范缜割据以来,河北遂(suì)不复唐有,魏博、易定等藩镇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报户口,天下赋税惟仰仗浙东西等八道四十九州19。至元和五年(810年),义武节度使张茂昭归朝廷,易、定而州才重新为唐所有20,朝廷以任迪简为义武行军司马、继为节度使,历三年而致“上下完充”21,其间致上下完充的途径自然只能是靠赋税收入。再考虑到不久以后成书的《元和郡县图志》乃尽以开元旧制,用以为恢复之据,书中着重记述了各地贡赋的情况,也见唐中央对地方贡赋的渴望与重视。如此,易定重为唐有后,朝廷自然会在该二州推行赋税法则,定州细白瓷器理所当然地重新成为赋税对象。又应为此地新归朝廷,且系藩镇久据之后,其时库府磬(qìng)竭(jié)、闾(lǘ)阎(yán)亦空22,局势必使得政府和地方官在此地推行轻徭赋税的政策。针对实物赋税征收对象的各种手工业品,制定出新的赋税标准即新官样,也在清理之中。作为新官样代表的“新官”款定窑瓷器,或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三、“官”、“新官”铭消失原因略探

通过上文论证可以知道,“官”、“新官”铭瓷器,实是当时地方州县长官制定的,上报中央并得到核准的地方上交瓷器实物税收的标准。进一步讲,当时官物中的瓷器在质量上理应和带“官”、“新官”铭的瓷器相同,换言之,“官”“新官”作为官样与新官样,实也是当时政府界定的瓷器类“官物”标准。也正因为是一般的官物,并且有作为商品出售的可能23,所以“官”“新官”款瓷器才会广泛的出土于各界层人的墓葬、塔基地宫中乃至域外。那么作为官物样品与赋税标准的“官”、“新官”铭瓷器为什么到北宋中期以后便消亡不见了,我们认为这和宋代的官物采购制度相关。

宋代科率“,官物之征办有科率、和买、抽税诸法。《文献通考》24卷二十“市籴(dí)一”记载:“国初,凡官所需物,多有司下诸州,从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也只是从风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征办。而所谓的风土所宜即地方否生产,民产厚薄当指地方生产之品质,总之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而定。这里面多少还存有唐代地方州县长官依所定上中下三等样制标准上交赋税的遗风,“官”、“新官”款瓷器在北宋早期继续存在正与此法合。不过,这只是宋朝国初的情况。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十二载:元符二年(1099年)“闰九月十二日,诏诸供官之物,转运司豫计置钱,令本州于出产处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许先一年召保请钱认数中买。即辄抛降下县收买及造制物色者,并以违制论”。可见到元符二年,所有供官之物的得来已采用和买制,其法是“于出产处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这除了体现政府从一般商品中购置诸供官之物外,“比市价量添钱”实也是政府和买利民的初衷。至于抽税,见于《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商税”条,其文曰:“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bǐ)其遵守。……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宋代常税名物虽没细及瓷器25,但陶瓷器之有商税,明记于《宋史》等典籍26,那么,依据以“十取其一”抽税的法则抽的的瓷器,自也就是一般的商品瓷器,这里面当然不需要存在官样标准。

分析宋代官用物资得来的这三种途径可知,到元符二年以后,所有供官之物基本上都是政府出资从一般商品中购买或从一般商品中抽税得来,瓷器当不例外。若考虑到《宋史》所记赖以抽税的常税名物,见于《宋会要辑稿》则系于淳化五年(993年),假若抽税法则也自此年始,那么抽取一般商品为官用物资的方法,自太宗朝已成为征办供官物资的途径之一。受其冲击与影响,唐代以来以官定标准征收赋税为官用物资的旧法也逐渐被淘汰,从而也导致了原来征办官用物资时长期存在的官样逐渐不见。与其相应“官”、“新官”和“官样”款瓷器作为官府制定之赋税标准样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北宋早期以后,“官”、“新官”款瓷器的不在出现,原因正在于此。

通过以上考述可知,正是越窑窑址出土的这些“官样”铭材料,才为我们重新审视瓷器上的“官”、“新官”款铭提供了可能,也由此而把“官”、“新官”铭和文献记载唐代中央“作样”颁诸州、地方“州县长官莅(lì)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的官定实物赋税准则标准制联系起来思考,并最终认定所谓的“官”、“新官”铭也就是官样和新官样。北宋早期,“官样”铭记出现在越窑瓷器上,说明宋初地方上交瓷器类实物赋税时仍沿袭着唐代官府制定标准的旧法。

责任编辑: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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