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出台《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8月25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除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外,还规定利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及其他音像资料或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
《办法》明确,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依法批准,尚未对外开放的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可以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展示历史和文物风貌。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对不符合保护要求和有碍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迁、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办法》明确了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包括: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画、张贴的行为;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其他危害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办法》还要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利用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目前,西安市汉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遗址、鸠摩罗什舍利塔、兴庆宫遗址、天坛遗址、西市遗址、明德门遗址、延平门遗址、含光门遗址、大雁塔、小雁塔、兴教寺、大秦寺塔和清真大寺等14个文物点已经被国家文物局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为了加强保护,确保“申遗”成功,西安市特制定该《办法》。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还将在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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