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文物大盗一审被判死刑 上诉后发回重审
日前,记者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震惊中外的承德特大文物盗窃案主犯李海涛再次被依法判处死刑。
两年前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李海涛盗窃,被告人王晓光、张华章、闫峰、陈凤伟倒卖文物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承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晓光、闫峰、张华章、陈凤伟等4人犯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2年、2年(缓刑3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到1万元不等。
被告人上诉后发回重审
对于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海涛、闫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将此案发回承德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18日再次将此案向该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晓光、闫峰因病死亡,被告人陈凤伟未到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发回重审再判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涂改文物档案,以工艺品或非馆藏文物代替馆藏文物,以文物残件、部件、附件代替馆藏文物,以级别低的馆藏文物代替级别高的馆藏文物等方法,多次窃取承德市外八庙馆藏文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共贪污文物259件,其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其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其贪污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予以倒卖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共卖出文物152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案发后尚有部分文物未能追回。被告人李海涛贪污国家珍贵馆藏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倒卖,其作案时间之长、数量之多,级别之高、损失之大均是建国以来所罕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8月2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华章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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