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院对“11·28”特大文物盗窃案进行重审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震惊中外的承德“11·28”特大文物盗窃案进行重新审理,主犯李海涛再次被依法判处死刑。
李海涛原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2002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国家重要文物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6月16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海涛在1993年至2002年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期间,采取涂改文物档案、以下一级文物顶替上一级文物、以非文物的工艺品顶替文物等手段,多次窃取外八庙文物库内的馆藏文物,共窃得馆藏文物及文物饰品部件260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存疑文物1件,未定级文物39件。李海涛自己或伙同他人共卖出馆藏文物153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级鉴定文物39件,存疑文物1件),李海涛获赃款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7.2万元。
2004年8月18日,承德市中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海涛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承德市中院重新审理,2008年5月18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此案向承德市中院提起公诉。
承德市中院经重新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窃取外八庙国家珍贵馆藏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倒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倒卖文物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其作案时间之长、数量之多,级别之高、损失之大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承德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据了解,李海涛案发香港金钟道万豪酒店于2002年10月28日举行的一场名为“皇室信仰:乾隆朝之佛教宝物”专场拍卖会。佳士得拍卖公司拍卖的清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坐像与乾隆时期银坛城两件物品上分别有“留平××号、复查××号、故××号”字样,被怀疑是故宫藏品。经国家文物局核查证实,这两件文物应存于承德外八庙,均为国家定级馆藏珍贵文物。同年11月28日,承德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定名“11·28”特大盗窃走私文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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