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奉化市3名盗挖古墓葬者受到法律制裁
2013-05-09 00:00:00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近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甬奉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谷某旺、曾某平、李某龙3名被告犯盗挖古墓葬罪,判决谷某旺、曾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12月12日18时许,谷某旺、曾某平、李某龙伙同周青松(另案处理)窜至奉化市溪口镇岩头村杨家田斧头山上,采用挖掘的方式将毛玉佩墓(该墓为清代古墓葬,于2003年被奉化市文化体育局确定为奉化市第一批文物保护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挖开,盗走墓内银簪子1个、玉佩1个、帽顶1个、烟斗1个、装饰品若干。后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物品均系一般文物。
案发后,奉化市文物监察大队及时会同市公安局溪口分局赶赴现场勘察,并将案情移交公安查处。公安部门经过连续奋战,于12月17日告破,谷某旺、曾某平、李某龙被先后捉拿归案。(奉化市文物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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