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大审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
3月26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请审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简称《条例》)。陕西将从立法方面保护历史建筑和优秀现(当)代建筑,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家。
建筑是凝固的历史也是凝固的文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陕西各地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由于对传统和特色建筑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具有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被破坏、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名镇名村逐渐消失、见证现代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遗存被拆除。
《条例》指出,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建筑,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筑,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都可以申请认定为历史建筑。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等建筑可以认定为优秀现(当)代建筑。
《条例》明确,对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即根据建筑的年代、价值和重要性等因素,分为文物类建筑、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和普通建筑四类。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不同,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和相关产业,通过有序利用达到有效保护。
历史建筑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应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实施整体性保护。建筑工程选址应避开历史建筑,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实施原址保护。在优秀现(当)代建筑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筑的尺度、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应与优秀现(当)代建筑相协调。优秀现(当)代建筑买卖、转让、出租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普通建筑保护侧重于防治随意拆除,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既有建筑无法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被拆除建筑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陕西省文物局 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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