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2012年是《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周年暨修订10周年。回顾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历程,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推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形成的重大意义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既是中国特色文物事业发展的重大成就和法治根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支撑。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新时期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200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11年1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文物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文物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化的重大成果。2012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已经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文物事业发展道路。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民开展文物工作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文物事业发展道路的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化概括。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截至2012年,我国现行有效专门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数量达到500件以上,其中包括:法律1件,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8件,国家标准6项和行业标准33项,法规性文件150余件,地方性法规80余件、地方政府规章20余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160余件,军事规章1件,国际公约4项。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文物工作实际、与历史文明古国和文物资源大国相匹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相衔接,以宪法为统帅、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划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文物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标志着我国文物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文物工作正日益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可持续发展轨道。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不断健全与完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制度,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和文物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面对新的历史起点,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为努力建设文化遗产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立法工作,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根据客观需要制定新法律法规,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更加注重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真正要把修改完善法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迁、法律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成为中国立法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文物保护法》历经1991年、2002年、2007年三次修正或修订,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与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当前,亟须深入开展《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调研,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文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启动修订前期研究。要研究起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修订草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现有法规制度。
抓紧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工作。要重点加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重点加强专项法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有针对性地细化补充《文物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要在全面分析文物法制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基础上,科学编制文物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调研项目库。积极推动文物立法项目进程,研究起草文物保护工作亟须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推动《博物馆条例》尽早出台;研究论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条例》《考古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办法》《流失境外文物追索工作管理办法》《馆藏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可行性和草案。大力加强文物保护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有效发挥标准在基础管理、工程实施和科技应用中的规范作用。
切实提高文物立法质量。要创新文物立法工作机制,使立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需求,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使法律制度更具现实针对性。要统筹兼顾,健全文物立法工作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提高立法效率,推进法律规范的互相衔接、协调配套。要加强法律规范设计和法律语言凝练,力求内容明确具体、术语严谨周密,着力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重在管用,重在实施。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拓展社会力量对文物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
大力加强文物立法理论研究。立法水平的高低、立法质量的好坏、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与立法文化、立法观念、立法理论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毋庸置疑,文物立法基础十分薄弱,还缺乏充分的立法理论研究和必要的立法经验支撑。要从立法规划、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要深入研究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问题,更好地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继续强化文物法律实施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强化和提高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成为法律实施乃至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当前,法人违法现象,是社会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切实维护文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落实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责任,严格依照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行为。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拥有和落实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和行为的措施手段,各级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充实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力量,完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推进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普及工程,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这样就能够更好促进各方面形成法治理念共识,推动各方面在法制轨道内办事,统筹协调好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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