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走过百年历程 关押并处决过川岛芳子
民国期间见证了中国第一例假释犯,抗战胜利后关押并处决过日本间谍川岛芳子,跨越三个历史时代的北京市监狱,如今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至2010年北京市监狱共计收押改造罪犯5.8万人。
北京市监狱初名京师模范监狱,由晚清法部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十(1909年3月31日)奏请筹建。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4月动工,同年11月10日投入使用,这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截至新中国成立前共关押过一万余名犯人。1994年11月8日,按照北京市政府整体规划,并经司法部同意,北京市监狱迁至原北京市收容所,现址为大兴区沐新路。
■五大臣出国考察 法部设典狱司
清朝末年筹备立宪,光绪三十年,清政府派出了戴鸿慈等五大臣赴西方考察政治,一路受到西方各国高规格接待。回国后立即着手变革,改刑部为法部,法部设典狱司掌管全国狱政。光绪三十年后在京师法律学堂设监狱专修科,培训监狱专门人才,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小河兹次郎担任教授并草拟监狱律法。
随着当时从日本监狱学校回国的人越来越多,要求学习西方国家,建立新式监狱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时任刑部侍郎,主张建立新式监狱,并与时任法部尚书的戴鸿慈就监狱改良、建设新式监狱进行了多次讨论。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设京师模范监狱,并通令各省一律筹备新式监狱,这就是全国各省筹备新式监狱的开始。
由于在此之前,中国已有部分省的省城建有模范监狱,如湖北、云南、奉天的省模范监狱已先行试办,所以,清法部在奏请建设京师模范监狱时称:“京城设立新监狱尤模范中之模范,其规模不可不宽博,其教养不可不完全”、京城为“五方之荟萃”,“观瞻范围视省城为倍宏”,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京师模范监狱的定位,重视程度非常高。清法部选定八旗镶蓝旗校练场作为京师模范监狱狱址。具体位置在如今的右安门内以东,陶然亭公园西,南靠城墙,地名叫南下洼姚家井。
■计划用银19万两 建京师模范监狱
史料载,京师监狱的建设费用计划用银19万两,于宣统二年(1910年)4月开工建设。建筑由日本监狱学家小河兹次郎设计规划,工程由恒源、广恒等10家公司承建。首期工程占地东西270米,南北300米,折合123亩。
监狱坐西面东,依次划分为三个区域。前区(东部),包括大门、传达室、接待室等;中区为办公楼及附属用房,后区(西部)为监区。监区监舍分南北两人监平行排列,每监各有5栋监房,均为扇形展开。在扇柄处建有二层瞭望楼,管控各栋监房,楼顶为瞭望台,中间二层为教诲堂,一层有惩训室。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垮台,监狱建设只好草草完工。民国元年(1912年)5月28日,北洋政府司法部派吴承仕接收,此时幼年监的一段墙已经坍塌。整个工程已付银17万两,还有28000余两的缺口。监狱甬道和狱吏的厕所等设施都还没有建设。同年8月13日,派王元增筹办,8月18日招考看守,11月10日,监狱正式启用。
监狱启用后,随着押犯的增加和结构的需要,又陆续进行了扩建,1914年在东、中区的南部,增设女监,1916用北围墙外的附地和新购民地,又扩建了新北监,至1919年,监狱规模和格局总算基本定型。设置5个监区,总共594间监房,其中杂居房351间,独居房243间,可容纳男女犯人共计1000余人。此外,还有可供犯人劳役作业的工厂以及教诲室、图书实验室、饮食用房等。在当时,西方监狱学者考察后,认为这所监狱是中国依照国际最高水平所建的现代监狱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犯人实行军事化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对犯人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犯人按大队、中队、小队、班进行军事化编制管理,犯人的居住以班为单位分房,一个班10人左右。这种以班为单位集中居住的模式,独居房、杂居房等小间房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监狱对监房进行改造,将独居房、小间杂居房改造成为大间居室。
按照新中国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北京市监狱确定为全市关押重刑犯与女犯的监狱,犯人实行军事化编队,取消原民国时期的独居制度。此外,监狱创新管理模式,先后制定了《自新人学习公约》和《自新人卫生公约》等军事化管理制度,用全新的纪律规范罪犯的改造行为,使监狱管理步入了新的轨道。
1994年,按照北京市政府整体规划,并经司法部同意,北京市监狱迁至大兴团河地区原北京市收容所,旧监狱停用,随后拆除。1997年5月搬迁后的北京市监狱重新对外开放,至今共接待3万人次参观。
事件
中国第一所关押外籍囚犯的监狱
1912年11月9日监狱开始收押犯人。收的第一名犯人叫张文达(北京市大兴县人),无期徒刑。监狱开始收押犯人时,只有南北两个监区10栋监舍,最多容纳500人,收押对象为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拘役的18岁以上的男犯;另有判处罚金无力交纳者,入狱服刑,以役抵金。1913年12月,犯人增多,出现拥挤,开始按拘役监、徒刑监分类安置犯人。1914年女监建成,开始收押女犯,监舍最多容纳150人。1919年建成新北监。全监收押犯人可达1000人。这一规模保持到1948年。
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的安全,按当时的规定,“精神丧失或因监禁有不能保其生命不出现异常情况者”、“患所规定的传染病者”监狱拒绝收押;女犯可以携带子女入监,所带子女以满一岁为限,若子女已达限龄,却无人领受,又无其他安置方法的,可延至3岁。“怀孕七月以上及分娩未满一个月的”,不得入监。
监狱拒绝收押的对象,随着法律的修改,不断有所变化。因疾病拒收的对象,1928年修订的《监狱规则》规定为,“心神丧失者”;“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患所规定的传染病者”。
1946年1月颁布的《监狱行刑法》修改为:“心神丧失或现罹疾病,因执行而有丧失生命之虞者”;“罹急性传染病者”;“衰老、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
关于女犯拒收的条件,1928年的《监狱规则》为“怀胎七月以上者;生产未满一月者;罹激性传染病者”。所带子女“以一岁之内为限,最大不得逾二岁”。1946年1月《监狱行刑法》规定:“怀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入监妇女请求携带子女者,得准许之,但以未满一岁为限。满一岁后,无相当之人受领,又无法寄养者,得延长六个月,满期后交付救济处所收留”。
监狱收押犯人以判刑的普通刑事犯为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收押未决犯或其他犯人。1922年,关押在哈尔滨的60名俄罗斯犯人移交给中国政府。司法部将其交给监狱执行,使该监成为中国第一所关押外籍犯的监狱。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军事单位在此监狱寄押犯人。1935年年终报告,监狱实有犯人860名,另有外军事机关犯人13名。侵华日军占领北京时期,监狱部分监舍充作“外寄人员临时收容所”,华北日军宪兵司令部,伪治安军101集团军、伪治安总署军审处等均在此关押过他们管理的所谓犯人。
1937年至1940年,还关押过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1945年7月9日,侵华日军北京陆军联络部部长山田英男致函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借用北京监狱一部,充作日军刑务所之用,另外日本大使馆亦有致函。1945年7月14日,伪司法行政部华北事务署密令准予借给。
1946年4月下旬,监狱开始收押未决汉奸,先后共收押549名。至1946年底,有未决男汉奸377名,已决35名;未决女汉奸3名。这些汉奸是华北地区伪政权的骨干。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日伪汉奸政府华北地区最高行政长官)王揖唐,1945年12月6日被捕,1948年9月10日在监狱处死。
庆祝抗战胜利大赦160人
民国时期,监狱犯人减刑分为解决监狱人满为患或适应形势需要的赦免减刑、特定减刑、鼓励犯人自新减刑三种。
1927年7月9日大赦后,北京监狱押犯大部分被赦免,赦后仅剩184人。1928年,《监狱报告》记载,“部颁罪犯减刑办法,当将第一审判决应予减刑人犯田培生等八十六名,第二审宋庆元等十名,分别造册,报请高地检察处核办。其中减刑即刑期满人犯,并请提前办理。此项减刑案件,旋经法院办理完毕”。
1947年1月1日,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与所谓国民大会的召开,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罪犯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其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以上者,死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0年;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者,均予赦免。不予赦免的对象是战争罪犯、杀直系血亲、尊亲者,以及惩治汉奸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所规定的罪犯。
为了配合这次《罪犯赦免减刑令》的实施,司法行政部制定了《罪犯核准开释程序》。当时,北京监狱合于赦免条件者计男女160名,于该年一月二十五日释放。
无衣无钱出狱者将获旅费和服装
中华民国时期判处徒刑、拘役的犯人以及判处罚金无力交纳以劳役代替的犯人均在监狱中执行,刑满后由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1913年,《监狱规则》规定:“释放者由监狱长官释放之”、“释放在监者须依赦免假释之命令期满之次日下午前行之”。同时,《监狱规则》还规定,被释放者无回乡旅费及衣类时,监狱得发给;被释放者患重病,申请在监内治疗时,得酌情许可;期满释放者释放前,至少独居3日以上。
据此,北京市监狱犯人释放由第一科办理。在犯人刑满前三天,第一科通知其他业务部门作释放准备工作:将犯人调出杂居房,实行独居,与其他犯人隔离;停止劳役作业,结算赏与金;对其进行出监教诲;整理代为保管的财物,与本人进行核对,作发还准备;通知出监后的承受人,承受人或是家属,或是其他适当人员;对有重新犯罪可能的人,通知警察署作好监督准备;进行健康检查。释放于刑满日的次日午前进行。释放时,发还个人财物,给予刑满释放证明,无回乡路费者发给旅资,出监后无穿着衣服者发给服装。刑满时患重病的囚犯,经本人请求可准许在监狱内继续治疗。
1935年,监狱规定:期满释放应于10日前,调查其释放后的保护事项;清点交付被释放者保管之财物;重病、精神病及传染病患者释放时,预先通知其家属或其他受领人以及住地警察署。
所有出监犯人在出监之前都要接受教诲师的出监教育,教育罪犯出监后重新做人,勿再犯法。
1912年至1949年期间北京市监狱共计收押改造犯人近万名。
人物 之一
川岛芳子在狱中被处决
1948年3月25日清晨,随着一声枪响,汉奸川岛芳子,在当时名为“河北第一监狱”的北京市监狱内被执行死刑。
川岛芳子原名金壁辉,是日本侵华战争时期著名的女间谍,是由日本人一手栽培的高级特务。她生于清末皇室,长于日本,曾参与“皇姑屯事件”、“一二·八事变”、“九·一八事变”等历史事件,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国民党政府顺应民心,开始在北京展开肃奸活动。
11月川岛芳子被批准逮捕,罪名是“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关押于国民党战区司令部,同年12月转到河北第一监狱女子监狱,即现今的北京市监狱。
1947年,河北高等法院对川岛芳子庭审时,有3000多名闻讯赶来的民众涌入并不宽敞的法庭,争相一睹这个为虎作伥的卖国贼的下场。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狂热的人群挤碎了玻璃窗,踩坏了椅子,一片混乱”。由于川岛芳子“知名度”过高,全社会各阶层人士都在高度关注这场审判,审判不得不延期举行。
1948年3月25日清晨5点30分,河北高等法院检察官何承斌率同书记官、检验员,在30名法警的陪同下,乘车前往监狱。到达监狱后,由主管课王课长到女子监狱提取川岛芳子,女监主任赵爱贞将川岛芳子叫出监房,带至女监侧门,交由王课长,王课长将其交给法警,押赴刑场。行刑地点位于监狱内西空地。到达刑场时,监狱外已经挤满了闻讯而至的记者和民众,但所有人都被拒之门外。监狱内,检察官何承斌按照程序,首先验明川岛芳子正身,确系本人无误,讯问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无误后,开始宣读执行死刑命令,川岛芳子留下遗书。7点,何承斌命令法警执行枪决,子弹从后脑入,从鼻梁上部出,一枪毙命。半小时后,何承斌会同检验员检验尸体,确定川岛芳子已经失去一切生命体征,并复检无疑后,将尸体移至门外空地停放,任由民众参观,新闻记者拍照。但人们看到的只是一具血肉模糊,面目不清的女尸,尸体后交由日本僧人古川大航,按照日本的丧葬礼俗下葬。
第二天,社会各界言论纷纷,《北平日报》和天津《大公报》都提出质疑,原因是行刑前各报记者接到通知可以采访和拍新闻片,但在执行死刑时,中国新闻记者全部被挡在了门外。事后尸体披头散发,满脸血污,无法辨认,记者们极为不满。司法部门的出尔反尔在新闻界引起轩然大波,都指责当局暗箱操作,怀疑被枪毙的人是否为川岛芳子,于是替身的说法也由此而出。
人物 之二
服刑犯假释出狱第一人:贾万和
假释罪犯是清代末年刑制改革时由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即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1913年,北京市监狱根据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监狱规则》规定,为符合假释规定的罪犯办理了假释出狱。
第一个被假释出狱的犯人叫贾万和,贾万和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犯强盗罪被判处“斩监候”,因检举有功,秋审缓决改为发遣。后因刑制改革,实行新刑律,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1913年初,北京市监狱鉴于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实据,根据《暂行新刑律》与《监狱规则》的规定,向司法部呈报假释。司法部于1913年3月以253号令核准其出狱。其保护管束机关,为贾万和居住地宛平县西郊第四区自治会。这是北京,也是中国服刑犯人假释出狱第一人,开创了我国假释出狱制度的先河。1914年4月,北京监狱派教诲师前往贾万和住地宛平县龚村了解其假释后的表现,得知贾万和假释后表现良好,以其在监狱中所学做鞋手艺传授给儿子与弟弟,全家以此为生,并无违法越轨行为。
1914年2月,北京市监狱为犯人李万福办理假释出狱,这是第二例假释犯人。李犯为奉天(今辽宁省)锦县人,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因犯强盗罪在刑部监狱监禁,中华民国成立后判有期徒刑12年。因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从羁押日开始计算),确有悔改表现,经司法部399号令批准假释。假释后因为没有稳妥保人,被推荐到宛平监狱(即后来的京师第二监狱)充当教育犯人劳动技术的工师,委托宛平监狱对其监督使用。
对于假释案件的办理,监狱也持比较慎重的态度,1921年6月3日,司法部训令“假释案件认为有疑点者宜慎重办理令”规定:监狱长官呈请假释时应将“囚人是否改过行状、是否善良悛悔、是否有据保护、是否得人”等情况一并呈送。
《监狱规则》规定,假释出狱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就正业,保持善行;2.受监狱监督,监狱可将监督权委托其居住地的警察署,或其他认为适当之人;3.移居或为十日以上外出旅行须经监督者同意。假释人员违犯上述条款,停止假释,收回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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