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领养证中的人文关怀:如敢虐待欺凌严惩不贷
2012-08-16 11:17:00 来源:浙江日报 已浏览次
记者 刘慧 通讯员 陈德明
为丰富地方文献宝库,德清县图书馆近日向广大读者刊登了征集启事。今天上午,德清县洛舍镇砂村村民卫永法来到德清县图书馆,把5件清末的地契、田赋等文献资料交到了工作人员手中。卫永法说,这些老东西是丈人家遗留下来的,一直没舍得扔掉。
记者看到,这批文献中最有意思的是一张清末光绪年间的“过继执照”,按照现代人的理解,这相当于是一张“领养证”,可见当时“领养”也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这张执照上还出现了“德清县留婴堂”这样一个机构,说明德清当时已有专门针对弃婴的救助、收养机构。据民国《德清县志》卷五“拯婴”条:“或无力抚育之子女多弃之,……于是邑境乃有育婴堂之组织,一设城区,一设新市镇。”
“自过继后无论男女,将来成婚之日,务须报明本堂听候赴验。如敢虐待欺凌卖充贱役,一经察出,定即送县,严惩不贷。”“领养证”上的这一段话,则体现出了对于被领养者的一份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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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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