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他人佛像创作被判侵权
(通讯员 郭振华 记者 汪丹)工艺美术师黄泉福状告曹某侵犯其佛像作品著作权案,日前在海淀法院宣判,黄泉福获赔6万元。
2005年11月12日,工艺美术师黄泉福完成“欢天喜地”及“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去年,黄泉福发现曹某在海淀区爱家收藏品市场公开销售黑檀佛,该佛像的形象与其作品相似,且包装盒内宣传彩页上印有“本店长期供应黄泉福大师笑佛系列产品”字样。黄泉福认为,爱家国际公司及商户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6万余元。
曹某辩称,所销售佛像与黄泉福在版权局登记的佛像只是较为相似,而非相同。弥勒佛是佛教文化里的典型人物,作为一般的佛像制作人,均可以依据文字记载和已有的弥勒佛造型,创造出有自己风格特点的弥勒佛。另外,黄泉福进行了形式上的著作权登记,不代表其创作的佛像具有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所销售的弥勒佛形象与黄泉福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而曹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曹某还在宣传册页、展画及名片上标注黄泉福字样,并在包装盒内放置黄泉福的宣传册页,侵权故意程度较高,应承担侵权责任。市场管理方爱家国际公司无责。最后,判决被告曹某赔偿黄泉福6万元,同时驳回黄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目前对于民间文化整理这一行为,整理者应享有什么权利还未有明确界定。如果过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整理者的权利,不利于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不给予保护,则相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文化研究者将失去积极性。法官建议,作者对传统文化进行再创作时,应保存必要的图文记录,便于区分;文化部门应及时对再创作行为给予奖励和登记,以便发生侵权时取证。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