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信托的法律要素
顾跃进
艺术品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悄然出现,这不是信托从业人员的巧妙设计,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无可置疑,艺术品与信托的结合能够产生巨大的能量,但仅有它们二者的结合是残缺不全的。艺术品信托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必须融入法律要素,并贯穿于产品的设计、文本制作、市场推广、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等所有环节,唯有融入法律的意志才构成艺术品信托的完整体系。
毫不避讳地说,金融市场和投资市场的现状所体现的法律意识严重欠缺,这里有立法的原因,也有执法的原因,更有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因此,行业的不规范经营、投资者的权益失控等现象普遍存在,各类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的还非常激烈,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法律要素的理解我们应当从几个方面思考和落实:依法行事,依据现行法律经营信托产品。产品的设计、文本制作、市场推广、风险控制、产品认购、合同签订、利益分配等所有环节都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如《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条明确了信托必须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这也是信托受托人的行为准则。
《信托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告示我们,信托必须体现法治原则,在追求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该条要求信托财产权利人提供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具有合法权属关系的财产,受托人必须审查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任何非法财产或禁止流通的财产都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还有《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都是信托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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