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2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动员文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坚持整体防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排查和彻底整治文物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与稳定,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安全案件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排查整治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考古发掘工地等。
排查整治的重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核定公布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
四、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排查整治文物、博物馆单位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排查整治文物建筑火灾隐患,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古塔被盗隐患,博物馆被盗隐患。
(一)全面排查整治的一般内容
1.文物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文物安全机构和人员管理情况;
3.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文物防火、防盗、防雷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使用情况;
5.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6.防火、防盗、防抢劫和预防其他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7.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工作情况;
8.文物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9.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安防、消防联动情况;
10.其他文物安全工作情况。
(二)有针对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文物建筑防火
(1)消防供水情况;
(2)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问题;
(3)私搭乱建棚、房问题;
(4)违规燃灯、烧纸、焚香问题;
(5)防火分隔墙、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6)对周边可能引发火灾危险因素的防控情况等。
2.古遗址、古墓葬、古塔防盗掘,石窟寺、石刻防盗窃
(1)每一处田野文物的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情况;
(2)专职工作人员和群众文物保护员安全值守情况;
(3)技防手段或者物防措施落实情况;
(4)案件的报案渠道和通讯手段是否通畅等。
3.博物馆防盗窃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情况;
(2)中控室设置和防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博物馆展柜等展具的防破坏、损坏情况;
(4)博物馆展品安全核查制度落实情况;
(5)博物馆墙、门、窗、防护栏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开展专项行动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0年10月15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8月15日至8月20日)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在本辖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的扎实开展;
(二)排查整治(8月21日至10月7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认真查找和综合整治存在的各类文物安全隐患。
(三)总结报告(10月8日到10月15日)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全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作为全国文物系统迎接党的十八大、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大力督导,务求实效。
(二)真查实改,确保安全稳定
各地要按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文物安全专题会议,参加一次文物安全检查;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安全演练,对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性能测试。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督促做好辖区内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整改。在十八大开幕前,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停止开放、死盯死守等断然措施,坚决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三)全面总结,强化安全管理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强化安全责任、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备、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增强文物安全防范能力。10月15日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2012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将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文物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发现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行动的,虚张声势走过场的,虚报、迟报工作情况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火灾、被盗事故以及馆藏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案件且情节严重的,将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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