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赝品的鉴定迷局

深圳商报 王建明/图
“不怕买得贵,就怕买不对”,对于买家来说,买了赝品不仅意味着经济损失,亦是颜面之辱。毋庸讳言,国内艺术品拍卖时有赝品出现(也许没有哪个拍卖公司敢拍胸脯说没拍卖过赝品),但是,无论是买家还是作者,愿意付诸法律的并不多见。如今著名画家赵建成勇敢站出来,这是画家的维权之举,理应受到尊重。此事牵涉到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如何鉴定作品真伪,作品真伪谁说了算?
面对作者的指摘,拍卖公司拥有强大的挡箭牌,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于是,拍卖公司在拍卖前,便可高调拿免责条款说事:“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拍卖公司即便拍卖了赝品,也无需承担丝毫责任,哪怕知假拍假也毫发未损。问题是,当画家多次告知拍卖公司即将拍卖的作品乃赝品,拍卖公司仍然执意拍卖,这就值得一议了。
一幅画作是真是伪,应该说作者最有发言权,作者有没有画这幅画,自己心里门儿清。比如,几年前,苏女士花230万元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后被吴冠中证明系伪作,吴冠中在半人高的该画框左上角写着“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署名“吴冠中”。前不久,徐先生花14万元买了幅著名画家霍春阳的《早报春信》,结果霍春阳自称“从没画过这幅画”,徐先生因此把卖画人赵某告到法院,要求退画还钱。后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画家对作品真伪有决定权,维持赵某退画还钱的原判。此案释放的信号是,画作真伪可由画家自证。
作者有看走眼的时候,在前不久的苏富比的春拍中,某画家称上拍的一幅作品是伪作,后被证实乃真作,拍卖公司坚不撤拍,该画家道歉,并承认自己看走眼。作者也有故意看走眼的时候,比如,有的作者对其早期作品不满意,故意说该作品乃赝品。作者不可靠,作者家人也未必可靠。“徐悲鸿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拍得天价,当初该油画配发的“权威”信息包括,“徐悲鸿长子徐伯阳与这幅画的合影”以及徐伯阳的证明:“此幅油画(人体)确系先父徐悲鸿的真迹,先父早期作品,为母亲保留之遗作。徐伯阳 2007年9月29日”。而事实上,该画作乃中央美术学院首届研修班部分学生的习作,对此有人嘲讽道,“就连徐悲鸿的儿子都不认妈了,他将美院的研究生的习作说成其父早年画其母蒋碧薇的作品,公开欺骗大众”。
画家及画家家人不可靠,那么鉴定机构呢?按说,鉴定作品真伪应找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但揆诸现实,独立的鉴定机构太少,有真正公信力的鉴定机构更少。应该承认,拍卖场上出现赝品,中外皆然。比如,2005年11月,俄罗斯著名画家鲍里斯·米哈伊洛维奇·库斯妥基耶夫的油画《宫女》,被俄罗斯石油大亨维克托·斐克塞伯格拍得,2009年被鉴定为赝品。不过,我国拍卖公司拍卖的赝品相对较多,一方面是因为,赝品江湖有太多的利益输送,一些拍卖公司本身即是其中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则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拍卖赝品可以免责。何以走出赝品江湖中的拍卖迷局?除了修改《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还应该强化对造假、知假拍假的惩处。此外,则需要制定鉴定新规,强化制度约束,推出真正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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