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4人组团偷了145万元玉器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 魏红萍 实习生 肖成程 通讯员 杨潇 报道)7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总计达145.1万元的特大盗窃案。
公诉人指控, 2011年11月初,马某、刘某、朱某、陈某共同预谋实施盗窃,朱某在实施盗窃前提供了其同学郭某玉器店的详细位置,并两次带马某去踩点。
同年11月12日零时许,马某、刘某、陈某3人潜入玉石店,将六个玉石柜台内摆放的百余件玉件及两部手机盗走。凌晨2时30分许,玉石店老板返回发现报警。在盗窃得手后,3人携带部分玉石躲到克拉玛依市。
同年11月26日,4人在兰州玉石市场将盗来的5只玉石手镯以3800元的价格变卖。分赃后,朱某、马某返回乌鲁木齐市,陈某、刘某则筹划着去广州变卖剩下的玉石。
同年11月28日,朱某、马某被警方抓获,并在南下的火车上将陈某、刘某抓获,缴获被盗玉件117件、和田籽料原石一个及玉石手镯19只。
在法庭上,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朱某作为提供盗窃目标的嫌疑人,他的辩护人认为他并未直接参与盗窃行为,而应该以销赃罪来定夺,并且希望法院可以以从犯来定罪。
公诉人质证说,朱某参与选择盗窃地点,虽未参与盗窃,但在盗窃行为发生后,并没有报警,而是积极协助参与销赃,其的行为已经具有盗窃行为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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