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伪劣玉石坑蒙游客21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郭海丽)

  以“孩子满月”等各种理由打折,忽悠“京城一日游”的外地旅游团游客购买伪劣玉器。近日,王某等21名被告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21名被告人当庭供述,他们是经人介绍或者看到招聘广告,被刘某、李某(是主犯,均另案处理)招聘、雇佣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龙虎台村皇家金源商店参与销售伪劣玉石的。大部分被告人是外地来京务工的中青年农民,年龄20到40岁之间。这些被告人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缜密的配合,其中,有经理、经理助理共2人,讲师8人,撮客8人,讲解员3人。当不明真相的外地旅游团游客下车后,先由讲解员带入商店包厢,并讲解玉器知识。随后撮客冒充“经理”进入包厢,“经理”告诉讲解员“这个团一会儿老板要亲自过来接待。”之后假冒“老板”的讲师进入包厢,谎称正逢“孩子满月”或者“爷爷过生日”等,为“祈福消灾”可以“以最低折扣购买商店的玉石”,冒充“经理”的撮客则在一旁说道“老板,不能卖这么低的价格”。如此讲师和撮客共同配合,将标价几百元至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的伪劣玉石以几十元、几千元的低价销售给这些外地游客,谋取暴利。

  2011年9月4日,21名被告人在销售假冒伪劣玉石时被查获,并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玉石5158件,标值高达人民币1676余万元,经鉴定这些玉石仅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标价219万元的玉器,其市场参考价仅为4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某等21名被告人,明知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玉石,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有关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

  王某等21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愿意积极退赔赃款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昌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二款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三款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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