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盗窃寿山石案件高发
福州政法网讯 近来,晋安区检察院依法重点打击盗窃寿山石案件,2011年以来共受理逮捕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共计15件45人,其中批捕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件1人,批捕盗窃、盗采寿山石案件14件44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97.78%,盗窃寿山石案件呈现高发频发态势,综合分析发现,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以青壮年无业男性为主,呈现“两低两多”特点:一是犯罪年龄偏低,主要集中在25岁—40岁之间,共32人,占案件总人数的72.72%,最小年龄19岁,最大年龄仅55岁。二是学历偏低,初中以下学历的为43人,占总人数的97.72%。三是男性居多,44名犯罪嫌疑人中,女性仅为一名。四是无业本地人居多,非外来人员有39人,占总人数的88.64%,无业43人,占总人数的97.72%。
第二、结伙、团伙犯罪比例增大,犯罪节奏加快且连续作案。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多为共同犯罪、结伙型犯罪,共同犯罪案件共10件,占到总案件数的71.43%。其中最多一起为8人共同作案。如我院办理的严彩键、林尚发等8人盗窃寿山石案,这8名犯罪嫌疑人从2011年6月5日至6月22日期间四次到晋安区宦溪镇峨眉村加良山矿洞,用钢凿、铁锤等工具进行盗采活动,最后一次在山洞内被巡山的护矿保安抓获,所盗寿山石的鉴定价格高达10多万元。
第三,涉案金额较大。寿山石为中国传统“四大印章石”之一,为福州晋安区的特有品种,售价较高。在14件案件中,涉案金额低至5000元,高至14万多元,且鉴定机构的鉴定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我院办理的林华伟等4人盗窃寿山石案中,犯罪嫌疑人林为华纠集犯罪嫌疑人林钦、林飞、郑邦祥经事先踩点、预谋到到受害人黄日应家中,用事先准备的钢筋撬开房门挂锁后潜入室内,盗走大块寿山石5块、小块寿山石18块,鉴定价值高达144980元人民币。
第四,盗窃手段多样化。在我院经办的14起案件中,有的经事先预谋,爬窗入室窃取;有的利用工具,撬锁潜入,盗取屋主存放的寿山石;更有甚者携带钢凿、铁锤等工具直接到宦溪镇峨眉村的矿洞盗采,严重侵犯国有财产,破坏生态环境。如雷平俤等6人盗采寿山石案中,由嫌疑人何锋模等提供矿洞的信息,组织人员到矿洞进行盗采芙蓉石、并负者销售盗采来的芙蓉石及打通关系,由犯罪嫌疑人雷平俤去召集犯罪嫌疑人雷土新、兰长光、兰连全等使用钢凿、铁锤、锄头、冲击钻等工具在矿洞进行盗采芙蓉石原石作业,然后使用摩托车运到何锋模的家里,由何锋模、陈熙负责卖掉,组织分工十分严密。
二、此类案件频发高发的原因
盗采、盗窃寿山石案件多发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一是寿山石市场价值高。目前寿山石作为中国“四大印章”之一,由于质地均匀纯净、材大型正是藏家最爱,成色上佳的寿山石价格坚挺,其中的田黄更有“一两田黄百两金”的说法,寿山石虽近年大量开采,但出产数量极小,故拍卖价格也常常冲击市场新高。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贪婪。目前寿山石升值空间大,收藏爱好者增多,一些寿山石爱好者法制意识不高,买赃行为对盗窃寿山石的行为起了很大的推波助澜作用,而犯罪嫌疑人抱着一劳永逸的想法,希望通过盗窃寿山石谋取高额非法收益。三是宦溪镇政府对峨眉村加良山的矿洞保护不力,在盗窃寿山石的14起案件中,有7件是发生在宦溪镇的矿洞。四是村民法制意识淡薄,部分村民认为山上的矿洞属于村民共有,或原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仍自行开采。五是村领导为谋私利,联合村民作案。在雷平俤等6人盗采寿山石案中,我院追捕的犯罪嫌疑人陈熙原为峨眉村村长,为谋私利指挥当地村民共同作案。
三、在实践中办理寿山石案件遇到的问题
第一,寿山石价值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办理普通盗窃案件中,盗窃金额一般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格认定,而寿山石的价格是否能以鉴定价格认定,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因为寿山石作为稀有品种,一般在拍卖市场内交易,根据藏家的喜好、石头的现有价值,其市场拍卖价值远远高于司法部门的鉴定价值。如我院办理的兰品铸等四人盗窃寿山石案中,被盗寿山石是被害人事先以6万元购得,鉴定部门对该寿山石的鉴定价格是12万元,晋安区法院最终以寿山石的价格时高时低不稳定、没有明确的市场规范而不予采纳鉴定价格,以被害人的购买价认定盗窃金额,使嫌疑人判处的刑罚前后相差巨大,但最终被害人被追回的寿山石虽被切割,仍卖得20多万元人民币。寿山石的实际购买价值、鉴定价值与市场价值的矛盾在办案实践中该如何解决,尚未有统一标准。目前,鉴于法院认定价格的巨大差异,本院正在对此案抗诉中。
第二,从矿洞中盗采寿山石如何认定既未遂问题。目前办案中存在以下几种看法,一是以嫌疑人盗掘下矿洞中的寿山石为既遂,二是嫌疑人盗采寿山石后离开矿山为既遂,三是以嫌疑人出洞口为既遂。此种说法的认为,在矿洞中寿山石尚未被嫌疑人所完全控制,当离开矿山则使寿山石脱离保护的范围太远,故为既遂。目前,本院办案实践中认为,在洞口嫌疑人已取得寿山石的控制权,以嫌疑人脱离洞口周围的监控为既遂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寿山石、打击盗采现象。
四、强化检察机关在打击盗窃寿山石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监督对策
一是建立严厉打击盗窃、盗采寿山石犯罪案件机制。对盗窃、盗采寿山石案件,特别是直接携工具直接到矿洞盗采寿山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适时提前介入,作出快捕快诉。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深挖严查,及时发现漏捕漏诉嫌疑人,并挖掘是否存在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线索。
二是健全在执法中服务保障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机制。通过结合个案和类案加强对盗采寿山石案件等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的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力度,通过对送法进社区、街头的义务咨询、分发各种资源保护资料,向社会传达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思想。
三是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作。如在办理多起盗采峨眉村寿山石案件中,晋安院发现矿洞多次被盗采,峨眉村政府却未有作为,我院遂向峨眉村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促其加强对矿洞的监督防止盗采寿山石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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