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批文物保护乱象 呼吁尽早修订文物保护法

  为发展旅游产业,对文物进行过度商业性利用;在基本建设中,对文物进行破坏性的开发;部分地区盗窃馆藏文物、走私文物等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严峻;文物执法队伍的建设亟待加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月28日下午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文物保护中存在的大量问题,认为现行法律已无法满足文物保护的现实需求,因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财富,强烈呼吁应尽早修订《文物保护法》。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的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参与了执法检查的严以新委员说,现在违法的成本太低,甚至有的地方还打着所谓修复、保护性拆迁之名把文物搬来搬去,十分不妥。

        周玉清委员认为,《文物保护法》从198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30年,离上一次修订也已经10年,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应该修改完善。“像这样的问题,困难再多,也得往前推进”,周玉清说。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这是1982年11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金硕仁委员表示,针对文物保护,目前专项法规缺失较多、法律法规部门间协调性差,应该加快立法进程进行修改充实。

        庄先委员认为,现行法涵盖范围不够,比如水下文物,如海底沉船以及水库下的文物处理及保护都没有涉及。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有的实际上只能承担有限的业务指导作用,建议修订《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并赋予执法权。

        同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表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没有明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文物行政部门既无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权力,也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很难阻止一些建设部门强行施工造成毁灭性破坏。

         金炳华委员认为,《文物保护法》对博物馆的设立和准入的原则以及标准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博物馆的法规,对民营的博物馆也要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它的社会责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水下文物保护、土地流转前的考古发掘等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委员还建议,因《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的投入的规定比较笼统,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发展水平,明确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比例,不应“一刀切”。同时,还有委员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的责任,确立刚性的问责规定,地方领导由于保护文物不力、没有尽到保护文物责任的,应被追究责任。(新华网 徐硙 白瀛)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相关推荐
新浪收藏 | 出山网 | 中国艺术网 | 书画圈网 | 东方艺术媒体联盟 | 辉煌艺术网 | 大河艺术网 | 中艺网 | 环球文化网 | 文物出版社 |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 北京文网
腾讯儒学 | 东方艺林 | 贵州收藏网 | 中国经济网 | 广州博物馆 | 华夏艺术网 | 中华汝瓷网 |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