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收藏:文物保护还是与民争利
文/奉贤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最近比较烦。偶然一个机会,他从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一根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重达60吨的乌木,异香扑鼻,专家初步估计市值数百万元。天降横财,吴高亮自然喜不自胜,可是马上镇政府找上了门,拿出了我国1987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明文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吴高亮一下子傻了眼。
可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也就是说这乌木应该归土地所有人享有。可在中国,土地不为个人所有,因此乌木可属于国家或集体,但不属于乌木发现者个人。
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明文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但是我国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却没有涉及。翻遍法条,在我国,无主物还是要归国家所有的。
最终,镇政府出面,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机,耗费近百万元才将这根乌木运到了通济镇,可接下来怎么处置这根大约十一层楼高的大家伙,也让镇政府挠了头。现在,这根价值连城的“活化石”就锁在了镇汽车站的院子里,风吹日晒雨淋,看着让人心疼。乌木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要尽快进行去除腐皮、放蜡等专业处理,尽量让它少跟空气接触,以免快速氧化掉。那这活儿到底由哪家国家机关来干呢?
文物部门吗?按照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指的是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科,而乌木属于自然学科。虽然上世纪90年代,《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里曾经加了一条:“古树名木参照文物进行保护”,但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文物保护法颁布后,古树名木就不属于文物保护范畴了,同时修订的成都市地方法规也就删除了这一条。看来文物部门不能干。
国土部门吗?如果是地下矿藏资源,那么国土部门自然当仁不让,可是在矿藏资源目录中,还尚未将乌木收录其中。事实上乌木还只是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不属于矿产,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看来国土部门也干不了。
就在大家莫衷一是的时候,眉山市水务局相关领导却宣称,对于那些在河道里发现的乌木,水务部门有义务介入保护。
大家觉得应该有权管理的,法律没赋予你权力,而貌似八竿子也打不着的政府部门却宣称自己有权插手。
可是民间真的就从来没有自行挖掘、买卖过乌木吗?多年从事乌木收藏和保护的成都乌木博物馆馆长、台商卢泓杰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乌木价格还没这么高的时候,乌木的挖掘、买卖政府从来不闻不问,直到近些年乌木价格大幅度攀升,政府才开始重视起来。这就不免让人心生疑问:政府是真的要保护乌木,还是看中了乌木蕴含着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如果真的是出于保护的目的,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有所行动?为什么不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现在很多文物在国家手里都面临着发霉、变色、病变的命运,这又让公众如何相信政府部门有能力保护好这些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看来,政府只有通过明确立法,加大资金投入,并切实有所行动,才能让社会相信你是真的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才能真正消除公众对政府“与民争利”的质疑。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