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华山黄龙玉事件凸显法律尴尬
刚刚过去的端午小长假余温还未淡去,发生在西九华山4A景区的“黄龙玉事件”就已经引起不小的争议。事情发生在端午节小长假期间,一游人在景区游玩时意外发现黄龙玉。就在众多游客寻宝之时,景区保安人员出现了,声称黄龙玉归景区所有,并爆发了游客和保安人员之间的冲突,游客微博求援。事件最后以游客交出黄龙玉收场。
纵观整个事件,看似是一起个案,但其中却凸显出物权归属的法律尴尬。游客发现的黄龙玉究竟该属于谁?景区有没有权利要求游客交出黄龙玉?游客、景区还是国家才是黄龙玉的真正主人?
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无主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私藏售卖文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拥有历史印记的玉石,比如乾隆爷的玉佩属于文物,无主状态下被发现当然属于国家所有。可是王小姐发生的黄龙玉,没有历史印记,因此也就不属于文物。其物权所属当然无法用文物保护法来界定。
黄龙玉属于石头,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那能否用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来界定呢?根据这一制度,国家对于所有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国家未申明的资源,个人可以拥有使用权。比如牧民去山上放羊,如果政府没有规定收费,那牧民没必要为山上的野草支付费用。
同样,既然景区没有事先声明黄龙玉不许游人带走,那游人应该拥有黄龙玉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归景区所有。也就是说游人有权带走黄龙玉,但是不能对其进行加工、售卖,如果黄龙玉遗失,游客要照价给予景区赔偿。很显然,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虽然好界定黄龙玉的归属,但无异于将黄龙玉变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
如果将黄龙玉归为矿产,或许可以找到解决方法。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只有政府授权企业才能进行相应探矿工作,探矿企业优先取得采矿权,如探矿企业有权将矿产作价转让。那现在的问题就归结到,景区允许游客游玩是否等同于默认允许游客寻找黄龙玉。很显然,法律上同样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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