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红木条案是假古董
人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真是不假。当现代都市人越来越热衷时尚潮流的时候,有人却偏偏对收藏古董家具情有独钟,苏州的大街小巷总能看到各色琳琅满目的古玩字画店。2009年的4月份,家在河南郑州的吴某慕名前来苏州寻宝,在平江路上的一家古玩家具店中,他被一具古色古香的红木条案深深吸引。店老板杨某自称收藏古董家具已有多年,颇有研究,吴先生看中的这款红木家具极有可能是清中期制造。听到这番话,吴先生更加为之心动,当即与杨老板谈定以15万元的价格钱货两清,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吴先生将红木条案运回郑州后,同行朋友前来观瞻,不想有个朋友对该条案的制造年代提出质疑,还说的煞有介事,搞得原本深信不疑的吴先生也将信将疑起来。吴先生将条案带去北京,找到一名古玩界专家予以鉴定,结果让吴先生大失所望,专家鉴定该条案不仅不是清中期制造,还是1949年以后的现代家具。2010年3月13日,吴先生再次来到苏州与杨老板交涉,并暗地制作了谈话录音。录音中杨老板坚持认为卖给吴先生的条案是解放前制造,如果吴先生要退货,需要扣除条案价格15%的费用。同年5月16日吴先生将该条案运至苏州杨老板店内,当天恰逢杨老板不在,两人短信联系,杨老板只肯返还10万元,吴先生不同意,但因长途跋涉多有不便,便决定先收下杨老板转账退还的10万元作为缓兵之计,择日再继续催要退货余款。
事后吴先生多次催要无果,便将杨老板告上法庭。吴先生认为杨老板把仿制清朝中期的家具当作真正的清朝中期家具予以出售系欺诈行为,要求法庭判令杨老板退还家具款5万元,支付运费1万元,并要求杨老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16万元,庭审中吴某撤回了对1万元运费的诉讼请求。而被告杨某则认为其在出售红木条案时曾口头承诺半年内可以全额退款,如果超过半年退货则需扣除一定损失,所以其仅退还10万元,而且其从未向吴先生保证该条案系清中期制造。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古玩、艺术品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如果允许买受人可以在买卖成交后无条件的解除买卖关系,交易本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难以得到保证。吴先生认为被告出售的条案制造年代不符合双方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鉴定证书,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委托的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质及鉴定依据,故对其鉴定证书不予采信。因吴先生提供的录音证据仅能证明杨老板曾同意按照行业规定扣除10%后予以退货,此后吴先生也按杨老板的要求将家具运至杨老板处,应认定吴先生接受了杨老板提出的扣除10%价款才予退货的条件,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最终法院判令杨老板按照15万元价款扣除10%后退还余款,扣除杨老板已经返还给吴先生的10万元,还应返还吴先生35000元。对吴先生要求杨老板赔偿16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杨老板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经营者,且吴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杨老板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故吴先生要求杨老板双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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