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石柏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记者 孙佳音

  今天上午9时30分,“故宫(微博)大盗”石柏魁身穿橙黄色囚服,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表情平静地站在被告人席前听完审判长的宣判。

  这是他一个月来第二次出现在公众和媒体面前。2月17日,故宫被盗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当时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偷盗故宫展品是否临时起意”“失窃宝物价值几何”“行窃故宫该否罪加一等”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柏魁预谋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存在盗窃未遂情节,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1.3万元罚金,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

  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去年5月8日,石柏魁来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夹道处,并避开清园的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在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展品金嵌钻石手袋、金錾花嵌钻石化妆盒手袋等9件展品。

  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在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个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

  此外,石柏魁还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在北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量刑依据

  法院认为,故宫被盗的展品数量不存在争议。石所窃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该5件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亦受到了根本侵害,故本案不存在未遂情节。

  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作出具体的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投保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法院认定,“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三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宣判结果

  法院认为,石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起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石柏魁犯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预谋盗窃,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预想到如此严重后果,希望并恳请从轻处罚的辩解。法院表示,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石柏魁的上述辩解本院酌情采纳”。法院根据石柏魁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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