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光:坚守宗旨永不放弃为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而努力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会议上的报告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2007年12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研究会在北京宣告成立。五年来,消法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在学界同仁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执行消法的实践,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和消费维权实践,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不仅团结凝聚了消法研究力量,发展壮大了消法研究队伍,而且较有成效地促进了消法学术研究,推动了消费者维权活动,为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消费文化建设、贡献了力量。

遵照中国法学会部署,这次会议将回顾总结消法研究会成立五年以来的工作,选举新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下面,我按照研究会章程规定,代表理事会,向大家报告消法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工作,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五年工作回顾

(一)消法研究会顺应中国改革开放大潮应运而生

消法研究会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成立的。消法研究会成立之前,党的十七大刚刚落下帷幕,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家知道,和谐社会建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切实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具体、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要求。

消法研究会的成立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正式纳入了国家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规划,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有了全新的学术交流平台,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人员通过整合,开始了资源共享、交流、利用,有效地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消法研究会的成立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的亲切关怀,他耋耋年老体弱多病之身,亲赴大会表示热烈祝贺并与代表合影,他很有感情地说,“其他研究会我不能参加了,消法研究会成立我一定要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李飞、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孙在雍、沈仁干等亲切到会指导祝贺。社会各界反响热烈。

在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志愿专家团章程。

(二)消法研究会各项建设日臻完善

消法研究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自身制度和组织建设,经过五年的努力,各项建设日臻完善。

在制度建设方面,构建了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章程》是消法研究会开展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规定消法研究会的宗旨是“旨在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学的学者和其他有识之士,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它确定了消法研究会代表及理事的产生办法;明确了代表会议、理事会议的权限及召集召开程序;明确了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办法;规定了消法研究会设立“3.15”论坛,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研讨;规定了消法研究会设立“3.15”志愿专家团和章程;制定了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维权案例的办法。所有这些都为研究会的活动提供了有序、可操作的制度保障。

在组织建设方面,设立了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

根据研究会的章程,消法研究会现已设立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其中,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也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会议负责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本会工作报告;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本会机构设置等重要事宜;必要时增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对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理事予以告诫直至除名。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学术研究规划,评定学术研究成果等,现任主任为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曹三明教授,副主任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副所长曹守晔教授。五年来的实践证明,研究会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由于理事、常务理事居住分散,联系困难,故此我们较多的是举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通讯会议或会长、常务理事联席会议研究一些日常或紧急处置的事宜,会议的内容和结果均上网进行通告。

在信息建设方面,中国3.15法律网已成功上线。“中国3.15法律网”(http://www.315law.com.cn/Index.html)是研究会的官方网站,已开通了“高层论坛”、“新闻中心”、“析案说法”、“焦点关注”、“论文交流”等一批独具特色的栏目。通过这些栏目的开通,一方面为专家学者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另一方面也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及时获取信息,及时了解消法前沿动态,为消费者搭建了与专家沟通交流,咨询建议的桥梁,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点击率逐渐增高,已挤身热点法律专业网站行列。

(三)消法研究会活动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在过去五年里,消法研究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等立法难点问题,通过举行3.15典型案例发布会、专题研讨会、立法热点研讨会、学术专著编撰会等丰富多彩的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活动,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些活动主要有:

2006年12月28日召开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就四川达县事故车当新车卖的欺诈案、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审理的奥克斯汽车退市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汽车消费维权案进行了研讨。向社会呼吁了只有生产者、销售者自觉践行诚信准则及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才能打造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共享、多赢、和谐的消费环境。

2007年3月14日在北京市西城法区院召开弘扬3.15大会,发布了6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维权案例。这6件案例分别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悲鸿”假画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卡式炉爆炸人身损害案,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商品房销售欺诈案,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一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汽车加倍赔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牙病防治组非法认证案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电信卡余额不退案。

2007年8月28日召开促进手机电讯资费改革高层论坛,呼吁降低手机通信资费、取消双向收费等。会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对于推动移动通讯的资费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和舆论氛围。当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就此刊登了《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说:政府鼓励手机单向收费》的专题报道。

2007年12月28日,研究会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共同召开“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从便宜坊烤鸭店推出节俭有奖日活动谈起”。明确提出企业推出节俭促销活动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树立诚信观念和契约精神。

2008年3月14日,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弘扬3.15精神,促进消费和谐,同时也为了更好的推进公共事业市场化和公共事业收费改革,促进我国公共服务事业健康的发展,消法研究会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中国消费者报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弘扬3.15精神暨公共事业收费法律研讨会”。会议评选出了2008年3.15维权案(事)例。其中包括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推动移动通讯资费改革、北京便宜坊推出“节俭有奖日”活动、宁夏爱德盲人按摩中心擒获小偷保护消费者钱财事迹、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加倍赔偿购车款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超售飞机票赔偿案。消费者报等有关报纸做了充分报导。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6月12日,研究会联合正仁律师事务所及中国市场学会信誉工作委员会,并邀请了部分著名专家学者,召开抗震救灾法律热点专家研讨会,就一些涉及抗震救灾的消费者维权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并将讨论内容及时转告有关部门,会后将第一批抗震救灾法律指导书籍5000册,通过红十字会赠送给灾区。

2008年10月29日,消法研究会在法制日报社召开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15周年”座谈会。来自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代表五十余人参加了会议。座谈会上,与会专家高度评价消法体现了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最高尚的立法精神,充分肯定了消法制定和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5年来暴露出的问题如惩罚条款修正等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为下一阶段系统进行修改的研讨进行准备。

2009年3月13日,消法研究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弘扬3.15精神暨“3.15案(事)例”发布会》,发布3.15维权案(事)例。其中,4件案例分别是笔记本电脑“假一赔十”、销售汽车欺诈被判加倍赔偿、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加倍赔偿和浙江省工商局处罚不合格进口皮鞋经销商。3件事例分别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电视购物中的违法广告、浙江省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动消费仲裁和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的维权服务。对涉及违法电视广告进行公开系统地法律剖析,这在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是首次,推动了电视广告规范化的发展。

2009年4月16日至17日,消法研究会与银川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了《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中国食品安全论坛》,论坛对少数生产者、销售者、违法制售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揭露和评析,明确此种现象如不及时制止,将动摇和谐社会建立的根基,破坏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呼吁政府、企业勇于承担责任。

2009年5月-9月,消法研究会配合立法机关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力度,推荐研究会理事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课题组。刘俊海、吴景明教授、曹守晔高级法官、张严方副教授受国家工商局和中国消协委托,分别担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经营者的义务》、《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消费者的权利》等课题的主持人。何山、曹三明教授应邀参与课题结项评审,现在研究课题均已按期结项。

2009年11月9日,消法研究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主办了“消法修改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一次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协会、消法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烟台大学等的领导和专家,就第一章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消费文化理念、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等问题进行了研讨。2010年1月20日,消法研究会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消法”修改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二次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及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杂志社、中国联合商报、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315法律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融资租赁协会、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就“消法”第二、三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10年3月7日,消法研究会在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发布了3.15维权案例,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和3.15精神与观众进行现场互动,通过电视信号传递到千家万户。

2010年4月26日,消法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联合召开了“消法”修改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三次会议,对消费争议解决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与会学者分别就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诉讼制度、消费争议仲裁制度、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以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2010年6月17日,消法研究会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消法”修改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四次会议,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讨,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历时半年,由研究会主持,会同有关院校所有专家学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理念、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消费者主体、权利义务、诉讼制度以及处罚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对该法的修改提出了不少建议和论证。历次研讨会的成果,分别报送国务院课题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是研究会成立五年来组织的时间最长、内容最为集中、成果最为丰硕的活动。

2010年10月9日,针对网络消费迅猛发展带来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诸多问题,消法研究会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了“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数十位法学专家学者齐聚一起,对网络消费的现状、发展趋势、特点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分析,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如何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建议。

针对消法研究过于分散,缺乏基础性研究的现状,消法研究会于2011年初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编撰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是一部旨在构建消法学术体系、提升消法研究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教材性学术专著,是研究会多年来科研规划和科研成果的重要结晶,它将填补我国法学专门著作和法律教材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缺失的空白,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件大事。书分总则、分则两大部分,上下两卷,共约80万字。目前各位编委正在紧张撰写过程中,争取年中出版。

二、五年成功经验

在回顾总结五年来的工作时候,我们认为消法研究会取得的主要经验有: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主流价值观,这是研究会的命脉所系。消法研究会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前不久周永康同志代表党中央在政法部门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会议上时,精辟地指出政法部门的核心价值观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字是研究会成立和开展活动的根本宗旨,五年来我们遵循了这个宗旨,因此工作取得了成绩。应当指出,忠诚是宗旨的基础和保证,要做到忠诚,就是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只有做到了这三个坚持,才能把研究会的工作真正放在民意上,为民所急而急,为民所难而解难,为民维权而支招;才能确立和谐消费目标,提倡和谐、民主和平等的氛围,鼓励探索、创新和务实的精神,鼓励学术思想交流,开展学术研讨与争鸣,为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应有贡献,这是消法研究会立会的根本前提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消法研究会发展壮大的基本经验。

立足国情,及时应对,这是研究会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途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当前又处于经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各种矛盾丛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研究会清醒地抓住国情和民意,迅速做出反应,通过召开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将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论证、呼吁,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招,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服务,为有关部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献策。这应该是研究会急速打开局面,取得了社会认可的一个重要经验。

独立公正,廉洁办会,这是研究会的活动准则。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是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的良法。研究会倡导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坚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规范自身的行为,用清正廉保障公平正义。我们在所有活动中都做到不接受企业、社会捐助,不为哪个利益集团所左右,亦不支付“润笔费”之类的各种名目的“购买”新闻做法。惟其如此,真正地做到了独立、公正和权威,出淤泥而不染,这是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很难做到的,但是我们做到了。在今后工作中应该坚持做下去。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是研究会的办会基本特色。马克思说,理论是苍白的,实践是常青的,理论只有根植实践的土壤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研究会既不是一个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群众组织,也不是一个纯学术研究机构,而是一个团结、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热点和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评析研讨,给消费者维权支招,给生产者、经营者坚守社会责任忠告,给政府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咨询的实践性很强的学术研究组织。如3.15案例发布,选取的都是上一个年度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既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又有一定代表性。对电信资费、食品安全等研讨,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可以说是从实践中来,通过理论升华,再到实践中去的典型。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并完善这一做法。

锐意改革,与时俱进,这是研究会继续发展壮大的根本出路。要发展,就得创新。过去五年,是创新的五年。创新可以搞形式创新,但更重要的是创意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握事实、了解立法本意、校准、法律存疑和民意诉求。我们当然不能拘泥于个案,不能将个别消费者的诉求,当成社会普遍的民意,但对典型的新案、难案,或者突发事件,则必须要认真进行法律应对,对于那些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和现象,更应该主动地、创造地提出化解之策。

三、坚守宗旨,应对未来

党的第十七届六中全会研究决定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面对这样重大的历史转变时刻,我们研究会正值换届之机,深感任务重大和光荣。研究会理事会建议,在坚守宗旨下,做好以下工作:

要明确主题,积极培育新生力量。研究会应以进一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一方面抓住文化产业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解释、购物券(卡)逃税及行贿问题、名牌家具原产地与驰名商标的区分保护与完善问题等,另一方面,要研究文化消费、推动社会主义消费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法律问题。为此要重视学术的积累与传承,通过各种形式吸引广大青年学者加入到研究队伍中来,给他们提供平台和机会,尽快造就一大批青年学术骨干,壮大消法研究力量,完成新的工作任务。

要加大投入,将消法学术研究提升到更高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和状况离不开消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的完善。研究会要抓紧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编撰为契机,继续加大投入,提升理论研究水平,特别是有针对性地突破一些体制性和基础性的重大理论难点问题,以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的发展态势。

要继续办好3.15论坛和发布3.15维权案例。举办3.15论坛和发布3.15维权案(事)例已经成了研究会的精品栏目,在社会上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要继续举办并完善3.15论坛和发布3.15维权案(事)例,当务之急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拓展案(事)例的遴选,司法判决、行政执法、仲裁、律师调解等各个方面,都应有典型案例;二是搞准案(事)例的事实、严格法律要件要标准;三狠抓是案(事)例的评析,做到有根有据有深度。

要抓住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当前,尤其要注意网络电信服务、网购团购、婴幼儿用品消费、文化产品消费与服务等方面容易引起群体性问题的法律对策,对于以利诱、误导等消费方式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而了解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利的不法行为,要在查清事实后,坚决揭露,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有效制止。培养和谐文明、健康科学的消费文化。

我国人口众多,市场广阔。从另一个方面也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现实情况下,要求我们一定要抓住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各种形式,推动理论研究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和谐合理消费、文明绿色消费、清洁安全消费、科学健康消费,构建消费文化,发展消费文化,繁荣消费文化,反对奢侈消费、过度消费,揭露批判不良商家伤天害理的生产经营行为。

要积极参与立法、司法工作实践。“消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在未来一段时间,研究会在以往课题研究和研讨基础上,要继续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平等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消法修改献计献策。在做好消法学术研究的同时,还要继续积极投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研究、推动和丰富理论研究。要积极与相关研究会加强联系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勇于创新。

要继续强化自身组织和制度建设。研究会成立的时间不长,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在继续完成更名登记手续后,要抓好研究会内设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要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使之尽快独立开展工作,还可考虑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如金融消费、网络消费、文化消费),继续加强会员联系指导工作,形成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制度运行和谐有序的良好局面。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

新的形势在激励着我们,新的任务在召唤着我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协力,开拓奋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消费文化的新发展,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建立和完善诚信、有序、健康、繁荣的消费市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贡献出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李国光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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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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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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