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案作出终审判决
沸沸扬扬的“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庆祥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书对昌平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中“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予以纠正;对郭庆祥文章观点本身予以肯定;对一审判决中回避和没有确认的范曾“流水线”作画的基本事实也予以确认。
终审认为,郭庆祥撰文对其认为艺术界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评论,呼吁“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其观点本身值得肯定。但是,其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这篇文章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郭庆祥应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二审判决后,范曾方面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郭庆祥对结果表示不满,称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郭庆祥说:“我认为法院不该给文艺评论立标杆,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我只是对事不对人地提出批评,并无主观恶意地去侮辱范曾。对美术界歪曲艺术创作、乱搞学术欺骗和误导大众审美的现象,今后我也会一如既往地揭露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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