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祥:我质疑范曾案终审判决
中国文物网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郭庆祥和范曾名誉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终于下发了,郭庆祥对判决书中的一些问题,做些说明。郭庆祥表示,作为一名中国公民,这点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郭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将对作品和创作方式的评价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 “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对于这段表述,我是不能苟同的。“流水线”作画是一种生产方式,而这种方式是由创作者的本质决定的。范曾不是一个潜心研究绘画艺术的人,因此,“流水线”的作画方式发生在范曾身上也就不足为奇了。他把重复的没有个性的图画以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推给投资者是不负责任的,是在欺骗、愚弄投资者,是在圈钱!因此,我必须站出来,揭露他的真面目,还大家一个明白、公道。
我的这篇文章有感而发,批评的不仅仅是流水线作画这件事,重要的是批评范曾这个人,你不可以这么做了!范曾只有从内心深处去感受艺术的真谛,尊重艺术,就不会再做流水线的事了。范曾说自己“坐四望五”、“五百年出一个”,在江山多娇、英雄辈出的时代,我可不可以说他“逞能”?范曾首先作为一个画匠,到处以大师自诩,以大谈国学等表现自己,没有如吴大羽、赵无极、潘天寿、石鲁、李可染、吴冠中等流芳百世大家的君子风范,我可不可以说他“炫才露己”。范曾一面大谈爱国主义,一面又对“靖国神社”娓娓道来;一面谈自己如何尊重恩师沈从文,一面又干着棒打沈从文,甚至干着夺朋友之妻的勾当,我可不可以说这样的人“虚伪”?内在本质决定表现形式,难道二者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吗?这些词语用来评论一个无名小生,是否就是没有超出评论的合理限度呢?
范曾告我侵权,逼着我也开始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侵犯名誉权必须使用诽谤、侮辱的言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论是构成名誉侵权的必不可少的要件。
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表述:“《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我想问一下:“贬损的评价”等不等于诽谤、侮辱?昌平法院以此判我侵权,是否违背了法律要诣?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请问,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哪个地方认定我郭庆祥对范曾有人格侮辱的内容?二审法院如果有勇气,有权利可以直接认定我所说的话是对范曾的侮辱,但是你不可以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欺世盗名!
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我赔偿范曾七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我可以服从,但我绝不认同。两审法院根据什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在两份判决书中均没有令人信服的表述。范曾受到名誉权损害的事实在哪里?范曾有何证据提交于法院?对于这样一个没有证据支持的请求,法院为何不判我赔偿500万?或者少一点,100万?或者再少一点,50万?!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掌握了法律,对于一个尊重、信仰法律的人来说,拿到这样一份判决书,无疑是一件伤心的事情。但,时间会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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