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嵊州市文物保护与管理,12月8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嵊政〔2011〕120号)正式出台。

  文件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层层落实保护管理职责。文件还同时明确,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市财政逐年增加文物保护资金预算及管理费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作,确保无险情。重大修缮项目的确定,坚持乡镇(街道)申报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相结合,根据文物级别和濒危情况,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实施。市文物管理处负责编制和报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修缮项目。

  据了解,嵊州市曾于2004年7月出台《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意见》(嵊政[2004]79号),如今新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推进嵊州市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嵊州市文物管理处 王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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