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美展的作品评选、评奖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按全国美展组委会制定的“评委组成原则”聘请本地区著名美术家、美术评论家组成送选作品评选委员会,经全国美展组委会确认后公布。按照全国美展办公室确定的各画种送选作品分配数(分配数额另行通知),依据“全国美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队部评审细则”,评选出本地区的送选作品,按画种分别送往各展区。送选作品件数,只能少于分配数,不得超过分配数,因超送作品出现的问题,全国美展办公室不予受理,由超送省、市自行负责。
2、各展区评委,由全国美展组委会从评委库中遴选,按照预定数额,依据“全国美展展区评审细则”评选出展出作品和获奖提名作品。
3、终评评奖。首届“中国美术奖”设“创作奖”、“理论评论奖”、“终身成就奖”三个子项。其中“创作奖”设金、银、铜、优秀四个分项,获奖作品在全国美展参展作品中产生。全国美展设总评委会。总评委会由全国美展组委会聘请。总评委会对各展区评定的获奖提名作品依据“全国美展评奖细则”进行终评,经总评委终评评出的获奖作品为全国美展的获奖作品,也是中国美术奖创作奖获奖作品。
4、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分初评、复评两个阶段,评选按展区评选、评奖办法进行。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部队评委的作品,不参加本地区送选作品的评选,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送展区参加展区的评选和评奖。评委会的参展作品数不占各省市的作品分配数。
6、各展区评委作品不参加评选和评奖,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参加本展区展出。
7、总评委会评委的作品不评奖,可以自选一件作品参加“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的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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