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长城沿线各市、县(市、区)建立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长城沿线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分段签订责任书。在长城重要区段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建立群众性长城保护员队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长城安全和有碍长城景观的设施,禁止私采滥挖矿山资源。凡涉及长城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要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文物、国土等部门同意。
长城的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须以保护为前提,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要依法理顺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坚持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不得将长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已经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把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科学研究和支付长城保护员的报酬,同时形成长城保护与发展旅游的良性循环。
各级政府要将打击破坏长城的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并处以罚款;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要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或当地政府负担。在基本建设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对造成长城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河北省文物局 张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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